央行發佈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11月1日起施行
9月18日,據央行官網,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制,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人民銀行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決策部署,制定並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進行瞭規定。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范,主要從銀行、支付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頂層設計、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營銷宣傳等方面進行規范。第三章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從消費者金融信息安全權角度,進一步強化瞭信息知情權和信息自主選擇權。第四章金融消費爭議解決,對爭議解決的程序性規定以及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進行瞭細化和完善。第五章監督與管理機制,根據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協調機制、監管執法合作等進行明確。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瞭銀行、支付機構責任、高管責任以及人民銀行工作人員責任。第七章附則,明確瞭參照適用的機構類型、解釋權、生效和廢止等內容。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進一步規范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切實承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
稍晚時間,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該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有五個:一是堅持金融監管問題導向的客觀需要;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三是完善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的履職需要;四是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迫切需要;五是更好回應基層呼聲和社會關切的實際需要。
同時,該負責人稱,《辦法》一是細化、落實上位法要求的問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與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在金融領域應當進行更為細致的規定。二是人民銀行履職依據的問題。原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結合新“三定”方案提升《辦法》的法律效力層級將更有利於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三是原有規定的適應性問題。原規范性文件實施三年多以來,金融消費領域出現瞭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提出瞭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規范性文件基礎上出臺部門規章,及時調整監管手段和策略。四是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問題。原規范性文件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專章設置瞭法律責任,解決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以下為問答實錄: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指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文印發)的基礎上,結合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和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修訂、增補相關條款後,將《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升格為部門規章,以人民銀行令形式發佈實施。
二、制定《辦法》的目的是什麼?
一是堅持金融監管問題導向的客觀需要,把主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發揮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金融領域“減震器”和“舒壓閥”的基礎性作用。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提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專門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階,進一步規范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行為。三是完善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的履職需要,更好地履行新“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四是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迫切需要,解決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五是更好回應基層呼聲和社會關切的實際需要,對“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進程的期望作出回應。
三、《辦法》主要解決瞭哪些問題?
一是細化、落實上位法要求的問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與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在金融領域應當進行更為細致的規定。二是人民銀行履職依據的問題。原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結合新“三定”方案提升《辦法》的法律效力層級將更有利於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三是原有規定的適應性問題。原規范性文件實施三年多以來,金融消費領域出現瞭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提出瞭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規范性文件基礎上出臺部門規章,及時調整監管手段和策略。四是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問題。原規范性文件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專章設置瞭法律責任,解決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四、《辦法》主要從哪些方面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問題,尤其是與金融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八項權利進行瞭重點突出、有的放矢的規范。例如,規章新增瞭受尊重權的內容;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在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方面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吸收瞭“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瞭針對性規范;在延續原有的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目的,從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進行瞭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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