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華融湘江銀行一支行原行長受賄獲刑, 中介獲利超千萬
繼湖南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副廳級)被判刑之後,該行一支行原任行長蘇建新也因受賄被判。
4月9日,湖南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蘇建新案二審裁定書,蘇建新因張建國打招呼,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放貸,並收受數十萬元賄賂。
蘇建新案判決書披露瞭該案中諸多借貸業務的套路:貸款中介人通過銀行高層打通關系,支行行長運作違規放貸,中介人獲利上千萬元;而銀行行長利用其借貸業務中的信息優勢,泄露客戶貸款信息,幫助第三方拉過橋資金業務,以便第三方獲取高額利息。
上司打招呼,違規放貸數億元
華融湘江銀行成立於2010年10月,是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陽、嶽陽市商業銀行和邵陽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經監管部門批準,依法合並的一傢註冊地位於長沙市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註冊資本為77.5億元。
華融湘江銀行成立不久,2010年12月,蘇建新跟隨張建國從中信銀行跳槽到瞭華融湘江銀行,在長沙分行任業務五部負責人。
公開簡歷顯示,張建國於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歷任中信銀行長沙解放路支行行長、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歷任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常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長沙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華融湘江銀行行長助理,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6年9月任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
而自2011年至2018年間,蘇建新先後擔任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業務五部副總經理、總經理,長沙分行金星路支行(以下簡稱金星路支行)黨支部書記、行長,湘江新區分行金星路支行黨支部書記、行長,湘江新區分行市場拓展五部總經理、三部總經理。
2019年7月24日,官方通報華融湘江銀行常務副行長張建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蘇建新也於2019年9月11日被湖南益陽市赫山區監察委員會留置,接受調查。
法院判決認定:蘇建新在任職期間,時任長沙分行行長的張建國給蘇建新打招呼,蘇建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向湖南先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導公司)、湖南坤宇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宇公司)、湖南雙翼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翼公司)發放貸款。判決顯示,蘇建新違規放貸的資金達數億元。
同時,蘇建新為從事過橋資金業務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蘇建新任職銀行貸款的雙翼公司、湖南格林泰科綠色建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林泰科公司)、湖南金房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房公司)、湖南華源鑫慶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慶公司)的信息,幫助唐某從事資金過橋業務獲取高額利息。蘇建新非法收受肖某、韋某、李某、蔣某、唐某所送的現金,金額共計288000元。
審批通過假合同貸款,中介獲利千萬
判決顯示,蘇建新在張建國打招呼後,實際上是幫助瞭貸款中介人肖某,明知貸款材料中有假合同仍審批通過,中介人獲利超千萬元。
在蘇建新案中,肖某以一名證人出現。肖某稱,他經張建國打招呼,認識瞭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業務五部的經理蘇建新。自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間,他分別幫朱某以先導公司的名義在長沙分行辦理貸款共計1.4億元,幫譚某以九峰公司的名義在長沙分行辦理貸款共計1億元,幫魏某以先導公司的名義在長沙分行辦理貸款共計0.8億元。蘇建新作為上述每筆貸款的具體審批人,明知貸款資料中的材料供應合同是假的,仍審批同意瞭貸款,並向貸款具體經辦人江黎、廖某打招呼,讓他們關照造假資料順利通過。
蘇建新供述稱,2011年張建國介紹肖某到長沙分行辦理貸款,要他關照,2011年至2015年期間,在肖某幫朱某、魏某、譚某辦理貸款的過程中,他明知貸款資料中供貨合同等資料是假的,沒有為難肖某,審批同意瞭貸款。他還跟分行信審部的工作人員和行裡的其他工作人員打招呼,幫忙通過瞭銀行內部審批和審貸會,及時審批同意並放款。
朱某、魏某、譚某證言稱,因經肖某幫助貸款,他們分別按貸款金額的4%-5%支付給肖某費用,其中朱某支付肖某費用540萬元,魏某支付肖某費用200萬元,譚某支付肖某費用650萬元左右。三筆貸款辦理成功,肖某獲利1390萬元。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間,上述肖某幫助朱某、魏某、譚某的貸款共計3.2億元,為感謝蘇建新在辦理貸款上的關照,肖某在2011年至2016年的端午節、中秋節和春節,以拜節的名義,先後15次在蘇建新的辦公室送給蘇建新現金,每次4000元,共計60000元。
泄露客戶貸款信息,運作資金過橋業務
判決顯示,蘇建新利用其銀行行長的信息優勢,泄露客戶貸款信息,幫第三方拉過橋資金業務,以便第三方獲取高額利息。
相關專業人士介紹,過橋資金通俗地講,其實就是墊資,比如,某公司在銀行有借款,到瞭還款日卻暫時無法還款,為瞭能夠繼續在銀行貸款,這傢公司於是找一傢“貸款公司”墊付之前欠銀行的貸款,還清後就繼續可以再銀行貸款瞭。等第二次銀行貸款款項下來後,這傢公司再用這些款項去還“貸款公司”,這個過程就是過橋,而“貸款公司”墊付的錢就是過橋資金。
法院查明,唐某以原長沙順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科公司)的名義,從事提供過橋資金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中介業務。2014年下半年,唐某為拓展業務,到金星路支行的辦公室遞名片時認識瞭行長蘇建新,之後與蘇建新吃飯、打麻將成瞭朋友,於是要蘇建新關照他的業務。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蘇建新分別向他提供瞭雙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慶公司需要短期借資金還貸或需要辦理承兌保證金,且銀行會順利放貸,可放心出借資金的信息。蘇建新介紹唐某與上述公司聯系,由唐某與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還貸或交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具體細節,唐某獲取高額利息300餘萬元。
操作資金過橋業務也有“套路”。在雙翼公司續貸操作案中,證人蔣某稱,經蘇建新介紹唐某給雙翼公司提供歸還貸款資金後,他與唐某談好借款利息、借款方式、歸還方式等,唐某提出續貸受托支付到順科公司。他做瞭一份雙翼公司與順科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交給唐某蓋章簽字,原件撕毀將復印件交給銀行。蘇建新也明知該合同是虛假的,沒有真實貿易,但仍放款受托支付到唐某提供的賬戶。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雙翼公司向唐某借款還貸或交銀票保證金,都是按上述模式操作。
蘇建新供述:2015年至2018年期間,他將在他們銀行貸款的雙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慶公司的詳細情況告知唐某,並介紹唐某與上述公司聯系,讓唐某放心借款給上述公司還貸款或交銀票保證金。這些公司因貸款需要有求於他,就會選擇找他介紹的唐某借款,實際上唐某與這些公司並沒有真實貿易。他們銀行放款會同意受托支付到唐某指定的貿易公司,唐某收回借款獲取利息就沒有風險,確保瞭唐某的借款資金回籠並賺取利息。唐某每次賺錢後,都會送現金表示感謝。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蘇建新7次收受唐某所送的現金共計19萬元。
2021年2月3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蘇建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蘇建新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3月30日,益陽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三天,2021年1月28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副廳級)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公開宣判:張建國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並罰,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9年,張建國受賄406.32萬元;2011年至2014年違法發放貸款共計1.67億元,造成損失2407.3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