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解P2P殘局:怎樣讓局中人都能“出局”、“上岸”?
上周日“愉見財經”刊發瞭《P2P落幕,但殘局如何瞭?》一文,還是引起瞭這個“殘局”中不少“局中人”的關註,文章也登上瞭相關網站頭條並居於一周熱文之首。作者李伯誠律師追蹤瞭“局中人”們對文章的留言和討論,就大傢的疑慮和問題,今日再追述一篇。
正如上期文章中提到的,導致P2P今天的局面,是特定時代背景下的產物,不是哪一方絕對的過錯或無辜。現在“局中人”(出借人、借款人、平臺)的問題是:
– 出借人關心的是怎麼把投資的本金收回,理想目標是本金+合同約定的收益,最低目標是全部或大部分本金;
– 借款人(惡意逃廢的老賴除外)關心的問題是怎麼上岸,他們希望隻還實際收到的借款本金,可以接受一定的利息,但砍頭息和高利息是不願承擔的;
– 平臺(包括平臺的創始人、股東、高管等,搞假標自融的詐騙平臺除外)關心的問題是,怎麼不對出借人的逾期承擔賠償責任,底線是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各利益方的訴求顯然是不同的,甚至是互相沖突的;但是又都與收回借款、把賬軋平這一事實相關。因此怎麼盡可能多地收回借款,才是破局的關鍵。
借款該怎麼有效收回呢?首先要看“局中人”裡誰是關鍵角色。筆者認為,平臺才是最關鍵的角色,是連接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樞紐,是P2P的運營中心。
那麼,怎麼激發平臺的積極性?(再強調下,詐騙平臺不在本文討論范疇內,我們僅指真正做P2P業務的平臺。)如果隻是靠威脅對平臺負責人和高管刑事立案、或者不剛兌就立案抓人,效果不一定好,尤其是事實上無法剛兌出借人本金的平臺。試問這些平臺的負責人和高管已經知道剛兌不可能實現,被刑事立案無法避免,那麼他還有什麼積極性去努力收回出借人的債權呢?這不是逼著他們跑路或隱匿財產嗎?
談到刑事立案,一般對P2P平臺立案的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們先從法律上看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一條 違反國傢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如果用偏嚴格的口徑,很可能絕大多數的P2P平臺都可以夠得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
對此有兩種常見的誤解,其一:平臺沒有資金池,都是網絡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所以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二:平臺隻要剛兌瞭出借人的全部本金+逾期收益,沒有造成損失就不夠犯罪。但很遺憾,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裡,並非“沒有資金池就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沒有規定“剛兌投資人的本金收益就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上如果僅僅從理論上講,法律本不應該功利化,根據平臺是否剛兌啟動而刑事立案:要麼全部立案,要麼就得給那些事實上不能剛兌、但已盡最大努力追回出借人本金、且本身沒有從中獲利的平臺給予一定的刑事豁免,這樣才有利於激發平臺及負責人、高管的積極性。
具體標準有待於探討,筆者就自身接觸過的一系列案例出發,建議如下:
平臺的股東必須全額出資,通過融資獲得的股權轉讓費全部用於兌付出借人的本息;
平臺的負責人、高管及其傢屬、親友或關聯公司從平臺獲得的工資、獎金、提成、收入等全部退還用於兌付出借人的本息;
平臺的股東、負責人、高管必須保存好平臺的數據和臺賬等資料,報備給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並盡力合法催收出借人的債權;
平臺的股東、負責人、高管必須追回平臺理財端業務部門所有的提成,如有拒絕退回的,需報備給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及相關部門;
配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及相關金融辦等部門工作。
從借款人的角度出發,不要動不動就把借款人說成“老賴”。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借款人,最大的問題其實是出在自身的不能自律,於是在需要錢的時候腦袋一熱,被誘導甚至欺騙去借瞭款,對“砍頭息”和“爆通信錄”也是深惡痛絕。人都是有自尊心的,大多數借款人才能夠內心來說並非想絕對地不還款,惡意老賴是少數,更多的人隻是掙紮在對高利息和被爆通信錄的抗爭裡。
對於這部分借款人,實際到賬本金是要還的,適當的利息也是要還的。下面分類討論:
對於其中有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低於24%紅線的年化利率,還是受到合同法約束的;
對於其中的確還本付息困難的借款人,既然整件事情既然已經到瞭“殘局”階段,他們的利息是否可以做一些減免?筆者設想,對這些人的利息是否可以降低到比如年利率6%(已經有平臺按此利息催收)?並給予一定的合理還款期限。
對於餘下的有還款意願但對本金部分都沒有全額還款能力的人,可以參照德國的個人破產法規定,承擔個人破產相應後果,但這個破產法仍然約定,借款人在一定年限內(5年內)、還款一定的金額,則可以免除網貸債務。(相當於本金打折並展期);
對於那種沒有還款意願的借款人,該法院起訴就起訴,該仲裁就仲裁,納入法院失信名單,讓其承擔失信的全部後果。
借款人雖然沒有人強迫其借款,但是人往往是不自制的,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誘之以便利,催之以暴力。消除借款人對抗的心裡,給予上岸的希望和機會,讓絕大部分借款人主動還款,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上解決問題。
出借人的核心利益,就是更多地收回本金及收益。隻要有利於這個目的,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非要全部的本金+合同約定的收益,導致平臺癱瘓,借款人對抗還款,反而不利於回款,效果和期望適得其反。
俱往矣!生活還要繼續。祝局中的每一個人都順利“出局”,祝我們的國傢風調雨順,國泰民安,願新冠疫情在全世界早日結束,最後祝大傢身體健康,傢庭幸福!
(本文作者:互聯網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伯誠)
相關新聞
轉載請註明出處: 再解P2P殘局:怎樣讓局中人都能“出局”、“上岸”? - PUA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