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從“工薪稅”到“富人稅”
目前,2020年全年財政收支情況尚未公佈,根據財政部公佈的2020年我國前三季度財政收支情況,1-9月累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41002億元,同比下降6.4%。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65335億元,同比下降9.3%;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75667億元,同比下降3.8%。全國稅收收入118876億元,同比下降6.4%;其中,個人所得稅8562億元,是實現正增長的幾個稅種之一,同比增長高達7.3%。事實上,近十年來,除瞭2019年因實施新個稅法、增加專項附加扣導致個稅收入下降外,個稅收入一直呈現加速增長態勢,且多數年份為兩位數增長。
然而,盡管近十年一路高歌猛進,我國個稅收入總體規模依舊偏小,目前也僅占稅收收入的8%左右,遠遠低於發達國傢比例,也低於很多發展中國比例。比如,在美國,個人所得稅是政府的最大收入來源(超過50%),公司所得稅隻占聯邦政府稅收收入的10%左右。與此同時,由於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對工薪所得征繳力度大,而對資本財產類所得征繳力度不足,從而使得工薪所得的課稅占個人所得稅的比重較大,個稅淪為“工薪稅”。
01
放水養魚,魚已經長大
在立法層面,稅收很難說是一門科學,更像是一門藝術。過於嚴苛的稅收政策,勢必打擊市場主體積極性,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初,要鼓勵創業的積極性。1980年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寥寥十五條規定中,將我國個稅實劃分為11項,對工資薪金、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等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實行不同稅率。
對於既存的稅收制度,能否最終執行還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征管能力;二是征管成本。“工資薪金”項目存在代扣代繳,容易征管,而對於投資、財產轉讓等行為,要麼無法征管,要麼征管成本過大,加之,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個稅被劃屬地方稅務局管理,各地政府在面臨稅收任務目標壓力的同時,更面臨發展市場經濟、招商引資以及GDP考核目標的壓力。於是,權衡利弊後,必然是放任資本財產類項目個稅征管,采取“放水養魚”政策,當然,資本性項目規模小也是不爭的事實。
然而,時至今日,我國改革開放已經造就瞭數以千萬的富翁,“高凈值人士”數量穩居世界第二,並還在持續快速增長中。另一方面,經濟增速下降,實體經濟不振,地方政府負債累累,營業稅並入國稅局主導的增值稅等等,在此背景下,面對大量的資本交易、海外金融資產,各地政府可以說已經蠢蠢欲動。
魚已經養大,如何有效開展征管成為新的問題?
02
個稅監管網已經形成
信息不對稱是稅務機關開展資本類等其他項目個稅征管的最大障礙, 相應的,這也是進行各種避稅、偷逃稅的關鍵。一個有效的途徑就是對金融賬戶的設立、投資、資金流動等進行全面監管,事實上,目前相關部門已經在積極開展瞭大量工作。稅務機關定期與工商部門進行股權交易信息交換,與外匯、金融、海關等部門頻繁交換涉稅信息,與公安機關成立打擊涉稅犯罪聯合辦公室。
於此同時,我國的金稅三期日益完善:稅務總局和南海兩大數據中心、近80萬稅務系統內部用戶、9700萬條法人登記信息、8億自然人基礎信息;連通12個部委機關、2個國傢信息共享平臺。每年可支持處理涉稅業務超過100億筆,提供24小時不間斷技術支持。
針對個人稅收征管,金三建立承擔納稅(費)義務的自然人信息庫,覆蓋個人所得稅及社保費的核心業務,涵蓋基礎信息、收入信息等,實現全員建檔、數據全國集中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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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個稅改革展望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前瞻性、系統性擘畫瞭國傢發展藍圖,關於財稅領域,《建議》明確指出:完善現代稅收制度,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深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提高直接稅比重,優化稅制結構,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兩大基本點。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中的重要稅種。無疑,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功能、調節功能、增強公民納稅意識等方面會得到不斷強化,以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進而提高直接稅比重的目標。
黨的十九大明確瞭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定位,即“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盡管力度較大,特別是增加專項扺扣、實行四項分類項目轉綜合的亮點突出,但距十九大的定位尚存較大距離需進一步完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指出,紮實推進共同富裕。如果說,從第九個五年規劃至第十三個五年規劃,我們改革開放已經讓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話,那麼,從第十四個五年規劃開始,應當逐步實現共同富裕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目標,這正是人民至上這一黨的最高宗旨的要求。個人所得稅占比是判斷一個國傢經濟發展程度和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重要指標,目前我國第二大經濟實體的地位與基尼數奇高相悖而存的現象迫切要求推進個人所得稅結構性改革。
此外,《稅收征管法》自啟動修改以來,歷經數次征求意見,其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就是增加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目前,包括美國、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傢已經建立瞭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自然人納稅人都有唯一的且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稅務機關通過管理和控制納稅識別號來掌握每個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這些國傢的成熟做法,為我國完善稅收征管提供瞭有益的借鑒。
04
總結
從稅收制度的設計來看,不會也不可能區分為工薪階層和富人,然而從征管實際和個稅改革動向來看,強化資本類、財產類個稅的征管無疑是非常明確的。在上述諸多措施下,十四五期間(2021-2025)我國個稅收入增速還會加速發展。特別是,CRS的出現,主要面向有海外金融賬戶和資產的“富人”,這一做法也極大改變稅務機關征管信息來源問題,海外避稅、偷逃稅的行為面臨的涉稅風險急劇增加。“世上隻有兩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納稅”。富蘭克林的這句名言,如果說以前更多的隻是說說罷瞭,那麼,很快中國的”富人“就會有切身的體會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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