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監獄裡的男人是如何看待外面的女友或妻子(親身經歷)
無論是在看守所或是監獄都流傳著那麼一句話:“一年人等身等”,“兩年人等身不等”,“三年人身都不等”!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相信大傢都懂的!這段話也表露出看守所和監獄內的人是有多麼的無奈!
很多人私信問我,看守所或監獄內的老公或男朋友過得好不好?每天都在想些什麼?他們會不會自暴自棄,會想與我離婚或分手嗎?今天就和大傢詳細探討一下這個話題吧,我以親身經歷和所見所聞告訴你,他們到底是怎麼想的?
很多人進瞭看守所或監獄後,自知自己的刑期不短,然後會假裝很大方、很為對方著想似的,寫信告訴傢裡的妻子或女朋友說道:“你不用等我瞭,我不想擔誤你,你找個好人傢重新開始吧!”等等諸如此類的言詞去“勸說”對方離他而去,去尋找新的幸福生活。表面上看這個男人是很“偉大”,為外面的愛人著想。
其實他們的內心根本不是這樣想的,無一例外,也包括我自己!當年我進去時,我未婚妻懷孕四個月瞭,我當時也寫信和托律師幫我帶話給她,讓她不要等我瞭,把肚子那個“解決掉”,然後去重新找個好人傢吧。其實沒有人知道我當時是流著淚寫那封信的,這些根本都不是自己的心裡話,都是“違心話”,其他人也一樣。他們這段話的意思,你可以這樣理解“你會等我嗎?你等我,好不好?你一心一意在外面安心等著我,好麼?我出去後,一定好好補償你的!”這些才是他們的心裡話,當然也包括我!
看到這裡,大傢也別先忙著“笑話”我們這些人。人都是有感情的高級動物,暫且不說我這種刑期不長的非暴力犯,哪怕那些極有可能死刑、死緩或無期徒刑的重犯,他們心底也是希望外面的妻子或女友能夠等他們的,隻是他們知道不太可能瞭,所以他們不會輕易寫信說這方面的話題,因為他們清楚這些都不現實瞭。曾經有幾個重刑犯和我說,對他們的妻子,他隻希望不管以後她和誰好,能夠善待我的孩子,我就已經感激不盡瞭!而那些還未結婚、還隻是女朋友身份的,這個就不用多說瞭,相信大傢都能想象到會是什麼結果?當然這也不能怪人傢,人傢怎麼做都是合情合理的。
綜上所述,你們私信問的那些問題是多餘的,在看守所或監獄的人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去主動提出離婚的。有個別人問我,如果我想和在裡面的丈夫離婚,該如何處理?具體流程,我相信大傢都能從網上搜索到,但是我個人覺得畢竟夫妻一場,沒必要在他“落難”時,用“最狠”的方式去“傷害”他一次。(有傢暴等虐待妻兒行為的除外)
按現行新的《民典法》有關規定,下面就和大傢講述下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的情況下,妥善地處理好與高墻內配偶離婚事宜。
首先我認為在還沒判決生效前,如果你真的不是很著急的話,建議你再等等,等他判決生效後再去和他說這個話題。為什麼呢?因為他人在高墻內,根本上影響不瞭你在外面的生活。所以個人從理性和情感上建議你再等等。
如果到他判決生效那時,你還是想離的話,你可以寫信和他說想離婚的事。如果有請律師的,也可以讓律師去和他說,或者你再等多兩個月左右,等他送到監獄服刑可以會見時,你當面去和他說,提出你想離婚的事情,如果對方不同意。建議你別“刺激”他,要好好和他說,因為在高墻內的人,雖說多少有想過“被離婚”的可能性,但是真正面對起來時,是真的很難接受這一的現實。我見過一個會見回來後,嗷嗷大哭地“同改”,事後我才知道他會見時“被離婚”瞭,所以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語氣平和一點和對方“商量”。還是不同意的話,你可以把以下的法律條文念一遍給他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傢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傢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你告訴他,你們這種情況適用於以上條款的第(五)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他還是不同意協議離婚的話,你將會去當地法院起訴離婚,到時候就是多繳納300元訴訟費和多跑幾趟而已。一般情況下,法院收到你的訴求後,會到監獄開庭審理,如無意外,最終都會判決準予離婚的。
在聽完你這翻話後,我想他一般都會慢慢接受現實的,而且他們心裡也都清楚,你們一旦要起訴離婚,是必定會離的,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做出“無謂的掙紮”瞭。而這個時候,你可以到監獄去和他協商離婚,起草離婚協議書,讓他簽字後,再讓監獄出具一個證明其本人是在監獄服刑,可拿著離婚協議和監獄證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我不知道把這些知識和流程寫出來,會不會讓那些有想法離婚的人起到“加速”的作用,但是我想,就算我不寫出來,我相信決意想離的,他們也會從其他途徑獲知,所以我想還是寫出來吧,我隻有盡可能地多勸幾句大傢三思而行,也盡可能地和大傢說說高墻內的那個“他”心裡是怎麼想的。如果有可能,要不要考慮再給他一次機會呢?當然對於那些刑期長的重刑犯,我就不發表意見瞭。你有選擇的權力!不過我要提醒你們一點,如果對方刑期長,你不要輕易去答應對方會等他,為什麼呢?我下篇再為大傢詳細說明!謝謝!
關註我\u0002,每天和你講述我在看守所和監獄的所見所聞,一起學習法律知識!(主頁更精彩喲)
(註: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