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吸收比特幣也屬於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真實判決解析)

為瞭研究幣圈的相關司法實務,郭律師用一個月的時間仔細分析瞭目前我國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近4000份判決。其中有這麼一份判決,引起瞭郭律師的註意。

一、案情簡介這是一份202011月浙江省的真實判決(案號:[2020]0329刑初136號)。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務器設立“通證銀行”投資平臺,對外宣稱可存儲主流“虛擬貨幣”理財,承諾隨存隨取,不設鎖倉,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額回報等靜態收益模式向公眾吸收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並以“拉人頭”收取返利的動態收益模式予以傳銷式推廣,誘使他人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存入“通證銀行”平臺。好景不長,同年6月,該平臺的虛擬貨幣就無法提取瞭。同年7月,該平臺將儲戶的主流貨幣強制轉化成TB資產。隨後,平臺關閉,無法登陸。經查,高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吸收的虛擬貨幣價值人民幣1億多元。經法院審理後呢,涉案人員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吸收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也是犯罪?

根據郭律師的檢索,目前將吸收虛擬貨幣也認定為是犯罪的,除瞭上述案例外,並沒有其他判決,因此這種情況尚屬於個例。但對於幣圈來說,無疑是一巨大的“利空”。那麼吸收虛擬貨幣是否應當被認定為犯罪呢?

郭律師通過分析全網近4000份關於虛擬貨幣的判決後,發現瞭一個嚴重“精分”的現象,那就是虛擬貨幣在民事和刑事領域,價值認定的模式是完全不一樣的。從民事角度而言,除瞭少數幾份判決外(支持折現的可翻看郭律師之前的文章),法院普遍認為虛擬貨幣是不能和人民幣等法幣進行掛鉤的。而從刑事角度而言,法院則普遍認為虛擬貨幣是有價值的,而且是可以參考案發時的交易平臺價格的。所以,吸收虛擬貨幣也被認定為是犯罪,倒是符合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一貫裁判尺度。至於具體為什麼法院會出現這樣的“精分”現象,郭律師會在之後的內容中進行專門的分析。

三、以後會不會再次出現這樣的判決?

郭律師認為,是否再次出現這樣的判決還真不好判斷。畢竟虛擬貨幣雖然在民事訴訟中不被認定為有具體價格,但仍然是具有財產屬性的。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吸收對象是“公眾存款”,雖然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已經將存款擴大解釋為瞭“資金”,但在《九四公告》等規定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的情況下,虛擬貨幣是否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資金還有待商議。

而如果把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的話,郭律師則認為非法吸收虛擬財產是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方面是因為對象不符,另一方面如果虛擬財產也可以構成非吸的話,那各種遊戲裡面的商人都是非吸的嫌疑人瞭。

所以,法律一方面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又一方面將虛擬貨幣冠以“存款”或“資金”的名義,如果這不是一個冤假錯案的話,那就是另一個“精分”現象瞭。

至於以後會不會大規模的出現這樣的判決,郭律師認為在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出臺的情況下,應該不會大規模的出現這種情況瞭。畢竟,司法的公平公正才是第一要義。民事可以多用原則,刑事還是需要具體的法條約束的(特別是在不利於被告人的角度),所以如果不能夠給虛擬貨幣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定性,又如何去公平公正的審判呢?

好啦,本期節目就到這裡瞭,如果你對幣圈的法律實務有興趣,就趕快關註郭律師吧,郭律師帶你從裁判實務角度看幣圈風雲。如果各位有法律問題,可以在評論或私信進行留言。我們下期再見。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