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將實施 基金銷售模式料生變

□本報記者 張凌之 吳娟娟

中國證券報記者瞭解到,近期監管機構召集基金銷售機構就基金銷售新規進行答疑解惑時明確,基金銷售的尾隨傭金比例相關規定隨新規一起施行,不做新老劃斷、不做過渡期安排,即10月1日起實施。業內人士解釋,這意味著10月1日起基金銷售中的尾隨傭金比例將不得超過50%。

尾隨傭金規定不做過渡期安排

在配合基金銷售新規發佈的“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監管機構在答疑會上明確,尾隨傭金比例方面,不存在新老劃斷,不做過渡期安排,隨新規施行,即10月1日起執行。

盈米基金CEO肖雯在談及尾隨傭金比例上限的影響時說:“新規對尾隨傭金比例上限進行瞭限制,是考慮瞭銷售與資產管理環節雙方的利益均衡,以更好促進公募基金行業長期發展為目的。”

對於尾隨傭金比例沒有新老劃斷,不做過渡期安排的規定,某基金銷售機構表示,現階段客戶均為機構投資者,目前有少量代銷產品分成大於30%,將根據新規進行調整,總體影響不大。

另外,銷售新規第五十二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基金銷售機構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其業務許可證有效期予以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3年。監管機構人士解釋,續展機制施行新老劃斷,新機構適用銷售新規,老機構按老辦法執行。

基金銷售應引導長期投資

尾隨傭金和續展機制之外,監管機構還對宣傳推介材料相關條款解答瞭機構的疑惑。監管機構表示,原來僅需基金公司對宣介材料負責,銷售新規實施後,銷售機構也需對宣介材料負責。此外,銷售新規要求銷售機構不得開展與規定業務無關的業務,根據監管機構解釋,這意味著基金銷售機構須盡快壓降非標債權型產品等。

參加會議的機構人士介紹,監管機構此次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瞭基金銷售機構銷售管理思路,一是規范基金行業銷售,明確依法經營;二是服務長期投資理念,加強長期考核機制;三是加強內控,采取有效業務隔離措施,避免與其他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有基金銷售機構表示,新規要求的考核制度會對傳統銷售模式帶來挑戰。銷售新規下,基金銷售機構一是要改變傳統的一次性銷售費用激勵機制,降低銷售人員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的動力,要改為以存量為重點的考核模式;二是要求銷售人員提升專業度,真正從客戶利益出發,並輔以專業基金投顧及定投的模式引導客戶進行長期投資,以獲取長期收益。

業內人士表示,新規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不得針對認購期基金實施特別的考核激勵”,杜絕瞭基金銷售機構對新認購基金與存量基金的差異化激勵,同時新規要求“不得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為主要考核指標,不得實施短期激勵”,抑制瞭基民“追漲殺跌”的外部因素。當然,要完全杜絕“追漲殺跌”的現象,根本上還需要做好投資者教育,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努力,促進行業為基民財富穩健增值服務。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