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瞭!減免期限延長

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滿洲裡市、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企業減免期延長時限問題。按照《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內人社發〔2020〕19號),中小微企業免征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三項社會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政策延長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減半征收期延長到2020年6月

二、關於企業緩繳期時限延長問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免征滯納金。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界定仍按《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內人社發〔2020〕19號)執行。

三、關於參保人員2020年繳費基數核定問題2020年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2019年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5688元的300%核定;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按2018年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5257元的60%核定。

四、關於有雇工個體工商戶減免緩政策問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五、關於靈活就業人員緩繳及補繳問題。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緩繳。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交,繳費基數在2021年自治區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六、關於已核定繳費基數的處理問題。按照《關於做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經辦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20〕31號)已預核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做好清算銜接工作。

七、關於已全額繳納5、6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處理問題。本通知下發後,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已全額繳納5、6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意願和選擇,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沖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以退回

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加快企業劃型,確保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工作落到實處,同時要切實承擔起屬地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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