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出臺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上限,對經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按目前的一年期銀行間拆借貸款利率計算,民間借貸最高利率受司法保護的上限為15%多一點,比之前的36%和24%下降瞭一半都不止。那些在民間借貸中逐利的資金無利可圖,自然得另尋他路。

目前來看,這事有利有弊,受影響的不僅有放貸的機構,還有需要資金的借款人,可能融資就再也不會這麼容易瞭。

民間借貸利率下降瞭,願意出借的人就減少瞭

目前民間借貸的體量在融資中占有不小的份量,因為有利可圖,許多民間資金都以網貸,以小貸機構等形式流向需要融資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因為利息極高,有利可圖,所以市場很大。

加之中小企業和急用錢的個人很難從銀行快速借到錢,或者根本借不到錢,轉而向利息較高的民間借貸機構借錢,所以民間借貸市場活躍。

而當司法保護的最高利率下降後,那麼覺得無利可圖的民間資本自然會撤退許多,隻留下資金運營成本較低的正規定企業,這樣民間借貸的市場就大幅下降,許多急用錢的中小企業甚至會導致直接資金鏈斷裂,因而破產或者解散,這樣看來調整低瞭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是存在的弊端的。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下降是指司法保護的范圍

因為民間借貸是發生在私人,或者私人機構之間,在借貸過程中往往由雙方自行約定,有的利息甚至高達百分之幾十,但一方願借,一方願還,不進行訴訟程序那麼就會相安無事。

最高法調整利率上限,對民間借貸市場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是卻不能要求所有民間借貸的人自動去遵守這樣的約定。

但是如果沒有按照這個利率上限進行借貸,借款方不服的時候,通過法院去起訴,那麼法院隻會支持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利息,出借方必然要遭受利息損失。這樣出借方就會想其他辦法來擴大利潤,讓民間借貸的市場出現一定新的規避手段和現象。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下降,長期來看對規范市場很有益處

長期以來,許多民間借貸的利息多達36%左右,甚至一些經過正規批準的貸款平臺的放貸利息也在這個標準,這是踩著紅線賺錢,許多借貸人害怕逾期或者以後不能再借到錢,便會無條件服從。

但是長期以往,這麼高的利息往往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因為很少有人的收益和收入能應付這麼高的利息。

這樣就會導致,借瞭民間借貸的人會生活,生產越來越困難,經濟壓力越來越大,最終破產或者沉陷債務危機。

而調低瞭保護利率的上限,那麼自然會倒逼一些機構向合法,合規的方向轉變,讓人們的融資成本下降,有力的促進經濟的發展和活躍。

結語

目前來看,此事的利是大於弊,忍受短期的經濟陣痛,換來平穩的民間借貸市場也是非常值得的。

但是在此過程中,有關金融機構就要及時補充經濟流動性,或者適當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避免出現較大經濟影響。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