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提現無需繳納20%,400萬“大額公轉私”,繳納12萬即完稅

老板提現無需繳納20%,400萬“大額公轉私”,繳納12萬即完稅

企業老板成立企業的初衷想必都是為瞭掙錢,企業老板掙的錢並非都是老板自己的,企業老板要從公司基本賬戶提現就必須繳納稅款,如果以借款的形式提取出來,要麼之後直接還回企業基本賬戶,要麼就是補繳個人所得稅,可能有的企業會選擇以工資的形式將資金轉出來,但這種方式隻適用於小額的資金、少次數才可以,央行為瞭防止企業反洗錢以及偷稅漏稅對企業的公轉私管控十分嚴格,就前不久廣東事件新聞的發生,讓央行對於企業的基本賬戶的管控就更加的嚴格。

企業面對這樣的情況想要以之前的方法將公司基本賬戶資金提現到私戶就成為瞭“過去式”,企業老板想要提現就需要繳稅,但提現所需要繳納的稅種的稅率高達20%,提現金額越高所繳納的稅也就越高,對於企業老板來說是一筆很大的支出,這筆錢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業務甚至是半年、1年的業務才能賺回來,對於任何一個老板來說都是很心痛的。

那麼有沒有什麼樣的辦法既能夠解決企業的問題又是稅法所允許的(即能夠解決問題又能合理合法)隻有這樣企業才不會存在稅務風險,針對企業的情況,我們可以選擇稅收窪地的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的稅收優惠政策,繳納瞭在3%左右的綜合稅率就不用再繳納20%的高額稅負,就可以完稅讓其法人將資金提現到自己的私戶進行自由分配。

具體舉例說明:某企業老板想要提現400萬到自己的私戶,如果企業老板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幾個人這樣肯定會被稅務局懷疑企業存在洗錢的嫌疑,稅務局可能就會找上門來進行企業的查賬;老板如果提現400萬元繳納稅費需要繳納高達80萬;但是如果企業選擇運用瞭稅收優惠政策之後需要繳納的稅費如下:

增值稅:400*1%=4萬

附加稅:4*12%*50%=0.24萬

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400*10%*30%-4.05=7.95萬

綜合稅費:4+0.24+7.95=12.16萬

企業選擇到稅收窪地去成立一個個人獨資企業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主體公司以業務分包的形式與園區公司簽訂合同,有相應的資金流水、票據就隻繳納12.16即可完稅,企業老板就可以提現到私戶進行自由分配;園區以總部經濟模式進行招商,不需要企業實體入住辦公,但園區會提供真實有效的註冊地址以及辦公室。

本文作者:十方誠稅資深稅務籌劃師  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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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