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士買保險後被查出患癌 泰康人壽因不是惡性腫瘤拒絕理賠

購買瞭惡性腫瘤疾病險兩個月後被查出患有肺部原位癌,但保險仍有效。近期因未按時交費,再想保留保單需簽核保通知書,但新加的特別約定讓被保險人有些擔心。

李女士今年57歲,2018年4月3日,她在西安市西門附近的泰康人壽保險公司購買瞭一份泰康摯愛人生惡性腫瘤疾病保險,每年需交2100元的保費,連續交20年。

2018年6月,李女士的單位組織體檢時發現其肺部有陰影,最終被確診為肺部原位癌,並於2018年8月1日進行瞭手術。“我被確診後第一時間主動聯系瞭保險公司業務員高女士,因為合同約定如果180天內被查出患有癌癥合同就會自動終止,我以為合同會被終止。”李女士說,但之後業務員告知她,合同仍有效,因為原位癌不屬於惡性腫瘤。

今年6月中旬,李女士突然想起來忘記交保險費,但已逾期。“保險有60天的寬限期,我剛好晚瞭62天,所以合同就被終止瞭。”李女士說,之後她聯系業務員希望保留保單,但被拒絕,她投訴後,保險公司同意續保。

之後李女士去保險公司續簽瞭保單,但保險公司告知她該保單無法過審,需補簽一份核保通知書,通知書上的特別約定讓李女士擔心保險公司是在規避風險。

8月15日,華商報記者看到核保通知書上的特別約定寫著,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對被保險人因肺部原位癌、肺部惡性腫瘤引發的保險責任,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我確實是肺部出現瞭問題,也願意讓步,如果之後肺部再出現問題,保險公司可以不賠付,但其他器官若出現惡性腫瘤得正常賠付。特別約定的意思感覺是說如果之後因肺部原位癌引發其他器官出現問題,保險公司也不賠付,那麼相當於這份保險就沒意義瞭,之後不管我生什麼病,他們都能以這條特別約定來規避責任。”李女士說,她希望保險公司能明確說明賠付責任,但保險公司不同意。

8月15日上午,記者聯系到保險公司業務員高女士說,她說,李女士的保單已失效,但公司同意可以繼續持有保單。

“李女士在購買保險180天內檢查出肺部原位癌,所以特別約定將肺部這一個器官除去瞭,但如果肺部的惡性腫瘤轉移到其他器官,公司也會正常理賠,但李女士認為約定內容未滿足她的要求,仍覺得不滿意。”高女士說,公司將李女士的投訴都耐心進行瞭解釋,如果李女士仍有疑問可咨詢其他保險公司,提出要求後公司盡量配合處理。

華商報記者 田睿 實習生 趙江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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