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但未“與他人同居” 離婚時妻子要求精神賠償 法院:丈夫違反忠實義務 妻子訴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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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婚姻關系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也是傳統美德。對於夫妻中一方外遇的行為,另一方主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予以支持,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傢庭關系具有積極導向。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離婚糾紛的二審案件中,對一審法院駁回無錯過方精神損害賠償之訴請予以糾正,判決賠付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費1萬元。

  韓某(男)與林某(女)於2011年12月21日登記結婚,於2013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因韓某有外遇等原因,雙方發生爭吵,且自2016年12月起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在雙方分居期間,婚生子一直跟隨韓某生活。後韓某起訴要求離婚。

  林某辯稱雙方原本感情良好,後因韓某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時,林某提供瞭韓某承認出軌,保證不再犯的保證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筆金額為520、1000元等給第三方女子的共計1萬餘元的轉賬記錄、與第三方女子的開房記錄及雙方親昵照片聊天記錄等,並以韓某婚內出軌給自己帶來巨大的心理傷害為由要求韓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韓某與林某在婚後因韓某外遇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不和,林某也同意與韓某離婚,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韓某要求與林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韓某在與林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有“出軌”行為,但無證據證實韓某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能認定韓某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的行為,對林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林某認為韓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證據確鑿,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林某對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約束。林某稱韓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並在一審中提交瞭保證書、照片、微信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韓某在一、二審中對“出軌”事實和林某提供的相關證據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反證,故一審認定韓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並無不當。韓某的行為過錯明顯,是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審對上訴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未予支持,不利於良好社會風尚和婚姻傢庭觀的弘揚,法院對林某該項請求予以支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雙方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為人民幣1萬元。

  ■法官說法■

  忠實義務是維系健康婚姻關系的基石。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打破瞭傢庭的和諧,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瞭社會風氣。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傢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林某提供證據證明韓某的“出軌”行為,一審對此予以認定,但認為不屬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故駁回林某精神損害賠償之訴請。但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機械解讀上述規定,不利於彰顯法律的公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司法觀察■

  違反忠實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雖規定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但隻羅列瞭妨害傢庭關系侵權行為的一部分。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格局已發生重大變化,形形色色的外部誘惑增加瞭婚姻傢庭關系潛在風險,前述四條情形在規制傢庭關系侵權行為上顯得捉襟見肘。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和示范功能,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工作,在社會治理中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不斷註入向善向上的動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傢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亦明確提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文明進步的婚姻傢庭倫理觀念,推進傢風建設和傢庭美德建設,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對傢事審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的總體要求。若以“出軌”行為不符合其中所列四項情形為由駁回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不僅有悖新時代解決婚姻傢庭糾紛的價值導向,而且使得相當一部分違背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由此造成傢庭破裂的行為逃脫法律責任。違反義務即應承擔責任應是完整法律規范的必然結構,因此,民法典婚姻傢庭編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較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已增加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有效完善瞭之前立法的不完備之處,本案二審判決也與新的立法觀念形成有效契合。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牟聰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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