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作為標準?用“工齡退休”取替“延遲退休”?為什麼不現實?

社保知識,小龍蝦每日分享第228期,歡迎關註!

工作的時候希望找到一個高工資、高福利、穩定的工作,當然社保是必不可少的;退休的時候希望有著高額的養老金,如果能夠早一點退休就更好瞭。

我國在社保方面的政策也在不斷完善,有些政策的推出往往會有許多爭議,比如“延遲退休”!

有人提出用“工齡退休”代替“延遲退休”,提出以25年或者30年作為判定標準,可行嗎?

一、“工齡退休”的優勢

所謂的“工齡退休”指的是:職工工齡滿25年或者30年,社保繳納15年以上即可辦理退休。

張某某16歲參加工作,結果遇到延遲退休,65歲還在工作。

一邊是已經工作瞭將近50年的“老”員工,體力、能力、心力都已經不堪負荷瞭;一邊是年輕者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

按照工齡退休可以說是兩全其美的方法。

換一個角度來說,按照“工齡退休”對於每一個人都是公平的,每個人都工作25年或者30年,統一工作時間、統一退休時間。

二、為什麼說“工齡退休”不現實?

為什麼說“工齡退休”不現實?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因素:

1、與大環境下的政策不符合

為什麼會延遲退休,延遲退休的目的是什麼?弄清楚瞭這個問題就知道為什麼“工齡退休”不現實。

正常情況下,一個人25歲參加工作,55歲退休,那麼工齡肯定是超過30年。更多情況是25歲以前就參加工作,55歲或者60歲退休,工齡幾乎達到瞭35年。

而國傢推出“延遲退休”的目的是讓一部分人晚5年領取養老金,多繳納5年養老保險,以充足養老保險基金。

如果按照“工齡退休”,隻會造成更多的人退休,與大環境的政策不符合。

2、造成人力資源浪費

假設張某某初中16歲畢業後就去工作,46歲的時候滿足工齡30年的要求。

難道46歲的張某某就退休在傢喝茶、打太極?46歲隻能算是中年,老年人都不搭邊,太早退休造成瞭人力資源浪費。

3、“工齡”難以確定

“工齡退休”的最大難點在於工齡的確定。

公務員、事業編、國企員工等工齡很好確認,畢竟管理相對規范,工齡確定相對簡單。

但是對於私企員工而言,工齡是非常難以確定的。

以社保繳納確定

不口否認,許多單位並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如果以社保繳納年限作為工齡計算,對於沒繳納、少繳納社保的職工而言,也許工作瞭30年,社保才3年。

還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30年工齡難道要繳納30年才能確認?負擔可不是一點兩點。

以合同確認

以合同確認工齡的前提條件是所有職工都要簽訂合同,先不討論合同簽訂的困難,僅合同的真實性、穩定性就難以界定。

穩定性在於職工難以保存每一份工作的合同,直到退休拿出交給社保部門。

真實性在於職工的合同真實性由社保部門無法判定。

舉個例子:

張某某一天班沒上,退休的時候與其舅舅開的公司簽瞭份合同,工齡30年。社保部門如何核實合同真實性?

張某某與A公司簽訂合同20年,社保核實的時候,A公司倒閉瞭,合同真實性如何核實?

三、總結

因此,對於“工齡退休”,小編還是不看好的,執行阻礙太大、困難重重,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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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