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電動車有規矩,想要“合法上路”,有3種車廣大車主別再買
生活離不開交通工具,尤其是在城市生活,凡是出門基本上都要依賴於交通工具,而電動車就是很多人日常出行會選擇的交通工具之一,對於大部分人來說,日常的出行就是短途出行,而短途的出行則是電動車的最大優勢。
電動車是所有的動力型車型中,速度最慢的,它比不瞭同為兩輪交通工具的摩托車,更比不瞭四輪的汽車,但是,速度慢在城市中並不是一個明顯的缺點,在幾百米就會有一個紅綠燈,在上下班高峰期車流眾多的道路上,跑得快是很難被用上,隻要剛好夠用即可,而電動車不僅在速度上夠用,它的取車、停車方便,行駛的時候靈活便利可以穿梭小巷、小道,這些都讓它在短途出行上有瞭“加分”。
隨著選擇電動車的人越來越多,在道路上也能看到電動車的數量在增加,而過度增加並不意味著就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在它還沒有一個規范的標準制度的前提下,上路行駛的電動車越多,它帶來的亂象就會越多,常見的包括逆行、橫穿馬路、占機動車道行駛、闖紅燈等等,這些都會影響交通通行秩序,甚至帶來交通事故。
電動車“治人”之前先“治車”
人身安全是出行最基礎的保障,而電動車在沒有規范標準制度下,它的交通事故帶來的傷亡率逐年遞升,根據公安部發佈數據,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間,全國共發生電動自行車肇事致人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萬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傷6.35萬人,在這樣的情況下,電動車需要加強整治已經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而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多為駕駛人安全意識不高存在駕駛亂象所致,但根源其實是車速過快、車輛質量不達標才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所以,把好質量關,對電動車進行降速等“治車”管理,就十分有必要。所以我們有瞭修訂版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也就是俗稱的電動車新國標,讓電動車生產、銷售、上路都有瞭規范標準制度,多地也按照這個標準進行查處違規上路的電動車。
電動車立規矩,有3種車廣大車主別再買
而在電動車新國標下,已經不是所有電動車都能正常上路,都擁有“路權”,有的車買瞭之後是無法上路,其中有3種車消費者不要買,商傢也不要再賣瞭;
第1種不要買的電動車:超出規定標準的車輛,雖然電動車新國標已經實施瞭2年,但是電動車市場由於十分龐大,尤其是很多鄉鎮市場監管力度大,還是有不少小廠在違規生產一些超出電動車新國標的車輛,這些車或許在時速上超標,或許在外觀尺寸超標,或許在動力超標,而根據規定,隻要是標準之後購買的超標電動車,就不再允許上牌、上路,所以,千萬別覺得它時速快、動力強就去購買它,否則上路就成為難題,而商傢也不要再賣這種車輛,否則被查到後,會面臨相應的嚴懲。
第2種不要買的電動車:不在目錄內的車輛,即便在時速、動力、外觀符合新國標,也不意味著就能上牌,具備上牌資格的車輛必須要在工信部的公告目錄內,在本地的電動車上牌系統目錄內,這2個目錄缺一不可,否則都會影響上牌,而消費者在購車一定要問清楚,尤其是網購車輛,一定要咨詢好自己所在城市,打算購買的電動車有沒有申報上牌目錄,否則也會造成“能買不能用”的情況出現,而對於不在目錄內的車輛,再便宜也不建議購買。
第3種不要買的電動車:資質不齊全的低價、雜牌車輛,隨著“一車一票”在7月份的實施,電動車購買也需要開具發票,而凡是資質不全的車輛,都不具備開具發票的資格,更不具備上牌的資格,這種資質不全的車輛,主要集中在一些低價車、雜牌車,對於這些車,消費者不要存在便宜、能用就可以買的心態。
“治車”存在的“利與弊”
上面提到的幾種情況的車,都是嚴禁在道路行駛的車輛,它們無法達到上路的基本門檻,那就是牌照,所以作為消費者我們不能碰,作為商傢也不要賣,否則給自己帶來麻煩,而之所以限制這幾種車上路,其實就是達到“治車”的目的,消除隱患車輛上路,當然,小行傢其實認為,這樣的“治車”是存在“利弊”的。
存在的“利”:如果是同樣的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的環境下,一輛是時速25公裡/小時以內的新國標車,一輛是時速四五十公裡/小時的超標電動車,它們在緊急制動成功概率完全不一樣,有這樣一句話“十次事故九次快”,它並不是毫無根據,時速過快影響緊急制動,加重撞擊的力度,造成更為嚴重的傷害,而“治車”就是要達到這個目的,讓所有的電動車都盡量在最安全范圍之內,當然,時速隻是車輛的其中一點,超出標準范圍的車輛安全隱患之處也遠不止這一點,限制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降低交通事故,降低事故傷亡率,這就是它最大的“利”。
存在的“弊”:電動車“治車”其實是為瞭限制不遵守交通規則帶來事故的車輛,這種限制不符標準車輛上路其實就是讓所有時速快、動力強的電動自行車禁止使用,而這種做法難免會存在“誤傷”,畢竟有很多遵守規則的車主,他們即便是騎行時速較快的電動車,隻要遵守交通規則也是比較安全,但是如此一來,即便是遵守交通規則,也隻能選擇時速慢的電動自行車,要不選擇屬於機動車的電動摩托車。
小行傢的觀點:電動車是非常好用的交通工具,它比自行車快,比汽車更便捷,幾乎是雙腳能到的地方它就能到,而且它價格還十分便宜,幾乎是人人都能買得起的交通工具,對於這樣的交通工具其實是沒有其他替代品,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但是,重要不代表可以享有“特權”,電動車之前的管理確實過於寬松,基本上沒有事故就不會有人對其限制,這樣並不利於電動車長期發展,如今有瞭規范標準,小行傢認為其實是一件好事,它對於一些隱患車輛的限制使用,雖然可能會存在“誤傷”,但這種方式其實是一種源頭治理事故率,是一個“利大於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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