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加拿大國籍的吳亦凡,我國法律能管嗎?

哈嘍,everybody!

上周末加加醬又化身憤怒的猹,

在瓜田裡跳來跳去,

網友都美竹發微博稱,

吳亦凡借招募MV女主角之名,

侵犯多名女生,其中還包括未成年女生,

心疼當事人遭遇,也感嘆內\uD83D\uDC1F混亂,

隻吃瓜不學習?

這不是法律人幹的事兒!

來,我們今天來看下

#吳亦凡加拿大國籍是否影響訴訟#

有些粉絲、路人覺得吳亦凡是加拿大國籍,

出事瞭撒腿跑,事情全部解決

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管轄權

在我國,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傢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準確劃分國傢間對某些問題的管轄權,從而維護一個國傢的獨立和主權平等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傢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傢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傢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傢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上面沒理解,法條速遞來瞭!

法條速遞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     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此外,對於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外國人在中國違法犯罪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犯罪行為,那麼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般其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雖然我國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但需要註意的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是指特定的人員,比如大使、公使、參贊、武官、外交官員或者國外元首、政府首腦等。大多數外國公民都要直接受我國刑法的制約。同時,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隻是通過另一種方式解決,並不是豁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第10條的規定,對於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條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也就是說,外國人承擔刑事責任後,相關部門還可以要求其限期出境或者將其驅逐出境。外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普通違法行為的,也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總的來說,

文明不分國籍,

如果都美竹所說的事實準確,

吳亦凡的加拿大國籍不會影響訴訟!

不管什麼人,隻要在中國,

就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要堅守法律與道德的底線。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