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網貸借款,3種行為或被起訴

通常,大傢聽到最多的貸款起訴標準是單筆5萬元,或逾期超過3個月等等。今天,就給大傢吃一顆定心丸:貸款金額、逾期時間確實是司法參考的因素,但絕對不是判定的條件,因為還有很多更重要的判決條件。

違法行為

一、以貸養貸

根據2019年的數據統計,以貸養貸才是被起訴案情中占比最大的一類,達到瞭30%。可能很多還在執迷不悟的借款人想不通:為什麼?

直接看《刑法》吧:在明知不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新增信用類貸款、錯配期限,從而償還前序信貸的貸款人,經金融機構舉報,可依法按照“貸款詐騙罪”受理、判決。可能有心存僥幸的朋友認為:我們以貸養貸,他們應該不知道吧?抱歉……現在是信息化時代瞭,任何一筆資金進出,所有的放貸機構都看得清清楚楚。

二、消極逃債

主要針對在催收期間,未能積極反饋、配合有效催收的貸款人。很多借款人也想不到,放貸機構可以用這一條來起訴大傢“消極逃債”,而且這類訴訟案件的占比很高,數量排在第2位。更可怕的是:很多負債人,被這個問題起訴、甚至判決之後,都還沒有理解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太多的借款人朋友,都有以下三種情況:

① 接到催收電話,根本不知道正確的溝通方法,隻會解釋、找理由,所以仍然會被判定為消極逃債。

② 稍微理智一點的朋友,雖然可以簡單頂住催收的問題,但因為不清楚催收的真實套路,導致給對方留下瞭一堆把柄。

③ 最差的情況就是情緒上抵觸催收,盲目拒絕。

三、無證自辯

這個風險,主要發生在訴訟後的開庭階段。很多借款人因為以貸養貸、消極逃債,最終在法院審理時才發現:負債的這幾年,沒有留下任何有利於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導致完全無法自辯。反倒是放貸機構,卻拿著一籮筐的證據擺在檢察官的面前。

換瞭您是法官,您怎麼判?所以不要低估瞭放貸機構留存證據所花費的預算,人傢花那些錢,肯定是有道理的,正所謂“小錢不花、大財不來”。

上面這三類起訴的因素,基本占到瞭全部貸款類案件的65%。其他比如“代還”、“套現”之類違規更加明顯的錯誤行為,就不再展開講瞭,判決處罰也是更加嚴厲的。

所以請大傢一定註意上面這些錯誤操作,切勿抱有僥幸心理,更不要輕易挑戰金融監管、以身試法。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