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 銀行又一重要業務“基本法”來瞭

在征求意見稿發佈兩個多月後,備受關註的互聯網貸款新規正式落地。

今天早上,銀保監會官網公告,《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20年4月22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4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作為銀保監會2020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中被列在首位的政策,《辦法》以風險管控為主軸,分為七章內容,對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定義與邊界、風險管控、數據與模型、信息科技管理及外部合作等方面均明確約定瞭詳細的監管指引。

業內普遍認為,《辦法》將成為一部影響深遠的互聯網貸款“基本法”。基金君根據《辦法》,全文梳理出以下重點內容,供大傢參考。

1、適用對象:互聯網消費貸和經營貸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辦法》明確瞭網貸的定義和邊界。具體來看,交易渠道為“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而非傳統線下貸款業務受理;信用評估方式為基於大數據手段的“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而不是基於借款人提交材料作出的人為主觀判斷;適用對象為“互聯網消費貸、經營貸”,其中消費貸僅限個人,經營貸的借款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

2、額度上限與期限:消費貸20萬,1年

《辦法》並未修改個人互聯網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要求,但新增瞭“中國銀行(601988,診股)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上述額度進行調整”條款。

經營貸方面,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

期限而言,由於消費貸與經營貸的還款來源不同,鑒於後者主要來自於經營所得現金流,而有些行業賬期較久或經營周期較長,期限有所延長。具體來看,消費貸到期一次性還本,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對期限超過一年的經營貸,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3、資金用途: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商業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貸款資金不得用於以下事項:

(一)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二)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三)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途。

4、地方銀行:無實體經營網點可線上開展業務

《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

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有業內人士認為,對“無實體經營網點”例外情況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互聯網銀行的全面松綁。

5、風險管理: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

《辦法》明確銀行自主風控職責,即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和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必須獨立開展。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在獲得授權後查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過合法渠道和手段線上收集、查詢和驗證借款人相關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於稅務、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

6、數據獲取:不得與有“前科”第三方合作

在數據的獲取在使用方面,《辦法》予以嚴格規定。

商業銀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風險數據應當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則。如果需要從合作機構獲取借款人風險數據,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合作機構的數據來源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對外提供數據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並已獲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明確授權。

值得註意的是,《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與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開展數據合作。這意味著,有過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與商業銀行合作幾乎不太可能,將來更難立足。

7、風險模型:不得外包,全面記錄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合理分配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監測、退出等環節的職責和權限,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

關鍵的是,商業銀行不得將上述風險模型的管理職責外包,並應當加強風險模型的保密管理。事實上,按照規定,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也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全面記錄風險模型開發至退出的全過程,並進行文檔化歸檔和管理,供本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隨時查閱。

8、收取息費:允許保險公司和擔保機構

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準;商業銀行不得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用於放貸。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托合作機構執行。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不過值得註意的是,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9、貸款合作:暴力催收零容忍

規范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準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

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10、過渡期:2年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對照《辦法》制定整改方案並有序實施,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逐步有序壓降。

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互聯網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