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為我們足額繳納社保,我們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員工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離職要單位付經濟補償金,法院支持嗎?——網友如是問

不一定!員工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離職,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至今沒有標準答案,或者統一的判定標準。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這種情況做明確的規定。

導致瞭各地在執行中,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勞動仲裁庭和法庭在判定上都有不同,有的地方甚至就不受理社保相關問題,把這種事都推給稅務局或者人社局來處理。

首先,提出經濟補償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以及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連起來看,就是如果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提出離職,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什麼是依法繳納社保?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12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23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傢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35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44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傢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53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傢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依法繳納社保,就是依據員工的實際工資情況,按政府規定的繳納比例進行繳費。

將這兩部法律連起來看可以得出什麼結論?

企業未依據員工實際工資情況,為員工繳納社保,或者說企業按本地社保最低繳納標準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各地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以上的推論,在理論上是說得通,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很多地方法院卻不支持。因為這些法院認為,企業有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屬於“是否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而企業有沒有按《社保法》規定為員工繳足社保,屬於“是否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

換句話說,公司隻要為員工繳納瞭社保,不管交得多還是交得少,都可以判定企業已“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 舉個例子:

2020年小張起訴唯品會沈陽公司,提出公司未足額為其繳納社保,因此要求和唯品會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案號:(2020)遼民申4747號)

法院最後認為:

經主管稅務部門調查並於2020年6月18日作出回復公司確實存在未足額繳納社保,但並不屬於未繳納社保的情形,因此,小張主張其解除與唯品會(沈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應由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救濟金的訴請不成立。

  • 除此之外地方法規,有時候也會有沖突,舉個例子:

老李起訴普聯(TP-Link,對,就是那傢做路由器很出名的公司)。其中一條訴求就是普聯未為其足額繳納社保,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案號:(2019)粵0306民初26078、(2020)粵03民終5642號)

初審法院認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故原告以被告未足額繳納社保及公積金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律依據,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老李不服判決,又提起上訴,二審法庭認為: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用的,在勞動者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應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否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作,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該條例系全國人大授權深圳人大制訂的法規,效力高於辦案指導意見或其它規范性文件,應優先適用。普聯技術公司未足額為員工老李繳納社保費用,在收到員工補足社保費用的書面請求後,仍未在條例規定的時間補交,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最後,稅務部門是如何認定的?

不管法院是否支持經濟補償,企業未足額繳納的部分,該怎麼辦?好像這些案子中都沒有提及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3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就是說,如果遇上企業沒有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我們應該向主管稅務部門舉報投訴,由稅務部門向企業追繳。如果我們僅以此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一般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但是和法院一樣,各地的稅務部門對政策的解讀,也是不一致。

有的地方認為,隻要繳瞭就行,繳多繳少都隨便。也有的地方認為,應該按《社保法》足額繳納,但是員工要提供工資證明。如果是幾個月,可能還好證明,如果是五六年,怎麼證明就成瞭問題。

因為社保繳費基數是按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的,每年的工資水平不一樣,或者說一般都呈上升趨勢,不能以當下的工資水平來推斷五六年前的工資水平。

不過現在社保的征收從過去的人社局征收,改為稅務局代收來看,這是一個好趨勢。因為我們的工資,如果都從公賬上支出,公司要如實向稅務局申報的。也就是說,稅務局完全可以憑公司實際的申報,拿來做社保征收的依據。

但是現在社保還隻是稅務局代為征收,不是直接征收。收多少錢,數據不是從稅務局系統裡拉出來的,而是人社局發給稅務局的。所以在目前,企業還是可以在社保系統低報,在稅務系統正常報。

寫在最後:

關於企業未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各地法院、勞動仲裁庭,在裁決時並無固定統一的標準。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支持。

關於這個問題,不能隻從法律條款上作解讀,因為法律沒有明確地對這種情況做規定。建議大傢查查地方性法規,不少地方性文件對這種情況有作補充。

你覺得企業未足額繳納社保,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