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收入35億元,利潤 4.4億!董事長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一、寧波東力與年富供應鏈重大資產重組情況2015 年 12 月 17 日,寧波東力開始停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初定重組標的為深圳市年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富實業)因年富實業存在關聯方資金占用、子公司牽涉訴訟等問題,經交易各方商定,將年富實業相關業務整合至年富供應鏈,並通過引入投資方補足資金占用,年富實業供應鏈管理服務業務的資產、負債、收入、利潤完整納入年富供應鏈合並報表,重組標的更換為年富供應鏈。二、年富供應鏈及寧波東力信息披露違法情況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年富供應鏈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虛增應收款項,隱瞞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等行為。(一)年富供應鏈虛增收入、利潤的情況1.年富供應鏈虛增出口代理服務費收入和利潤年富供應鏈總額法計價的出口業務涉及三個環節:一是內貿環節,境內客戶將貨物以出口委托價出售給年富供應鏈;二是出口環節,年富供應鏈將前述貨物以報關價出售給年富供應鏈的香港子公司升達(香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升達)或香港孫公司聯富國際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富);三是外貿環節,升達或聯富再將前述貨物以境外銷售價銷售給客戶的境外子公司或關聯方。正常的業務模式下,報關價和境外銷售價均等於出口委托價,代理服務費按照出口報關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經查,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與銳嘉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嘉科)的出口業務中,年富供應鏈虛構《補充協議》和《境外供應鏈服務協議》,在出口環節以服務費的名義,將貨物(僅整機,不含物料)的價格在出口委托價的基礎上虛增1%、3%或 5%,形成報關價。在外貿環節以服務費的名義,將全部貨物的價格在報關價的基礎上虛增 1.95%,形成境外銷售價。境外銷售價與出口委托價之差為虛增收入,虛增收入等於虛增利潤。其中,2014 年虛增營業利潤 3,627.41 萬元,2015 年虛增營業利潤9,114.41萬元,2016年虛增營業利潤3,181.41萬元,2017年虛增營業利潤1,352.71萬元,2018 年 1 至 3 月虛增營業利潤 104.59 萬元。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與貴州財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財富)的出口業務中,年富供應鏈在外貿環節虛增境外銷售價格,其中 2017 年 9 月至 11月還在出口環節虛增報關價格,由此虛增對貴州財富的出口代理服務收入,虛增收入等於虛增利潤。其中,2017 年虛增營業利潤 5,468.21 萬元,2018 年 1 至 3 月虛增營業利潤 1,599.86 萬元。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與遵義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業務中,年富供應鏈在外貿環節虛增境外銷售價格,由此虛增對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務收入,虛增收入等於虛增利潤。其中,2016 年虛增營業利潤 1,745.52萬元,2017 年虛增營業利潤 3,236.17 萬元,2018 年 1 至 3 月虛增營業利潤 928.57 萬元。2.年富供應鏈虛增境外代采業務收入和利潤經查,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3 月,年富供應鏈通過虛構與財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財富)的境外代采業務虛增境外代?業務收入。香港財富配合年富供應鏈進行無實際業務的購銷。其中,2017 年虛構收入 200,682.96 萬元,相應虛增營業利潤 9,528.42 萬元;2018 年1 至 3 月虛構收入 117,175.99 萬元,相應虛增營業利潤 3,726.14 萬元。綜上,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年富供應鏈虛增營業收入 348,217.81 萬元,相應虛增營業利潤 43,613.43 萬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文國通過鐘某介紹,與寧波東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東力)董事長宋某1、董事會秘書陳某1洽談寧波東力並購年富實業事宜。洽談過程中,李文國隱瞞年富實業存在巨額虛假應收賬款,虛假承諾未來三年創造8-9億元(幣種為人民幣,下同)利潤,騙取寧波東力於當月與其簽訂交易價格為20億元至23億元的《購買資產意向書》。之後,寧波東力委托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某律師(上海)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第三方中介機構,進駐年富實業進行盡職調查。為非法獲取高額並購款,年富實業及其下沉後的被告單位年富供應鏈成立以被告人李文國、楊戰武、劉斌為核心的並購三人小組,負責具體並購事宜。為盡可能提高公司估值,李文國要求年富供應鏈相關部門向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事先偽造的虛假的對關聯公司的巨額應收賬款等財務數據,並繼續制造公司與相關客戶的虛假業績。期間,被告人楊戰武及徐某2等人指使多人冒充關聯公司負責人,向中介機構掩蓋前述巨額應收賬款虛假的事實。被告人楊戰武及徐某2等人又要求客戶配合其公司制造、隱瞞虛假業績,被告人劉斌主管的財務部門與徐某2、秦某配合形成大量虛假財務數據,第三方中介機構根據被告人李文國、楊戰武、劉斌等人提供的虛假財務數據及楊戰武、秦某、徐某2等人找來冒充的關聯公司負責人的虛假陳述作出瞭年富供應鏈按收益法估值為21.8億元的錯誤評估報告。6.證人唐某1(立信會計事務所審計十二部經理)的證言,證實寧波東力並購年富供應鏈時其參與對年富供應鏈財務審計,審計過程中所有財務資料都是年富供應鏈提供的,盡調過程中也向年富供應鏈客戶發過函調,沒有發現年富供應鏈存在重大財務問題。7.證人童某(立信會計事務所)的證言,證實立信會計事務所系本案並購期間的審計單位,其參與瞭盡調工作的資產審計工作,主要是發函詢證和大客戶現場訪談。訪談瞭晨宇公司總經理徐某1、遠毅公司總經理顧某2、世博公司總經理陳某2、威隆公司總經理鄧某2,四人均表示與年富供應鏈公司隻存在業務往來,沒有其他關聯關系。8.證人王某1(國信證券經理)的證言,證實寧波東力並購年富供應鏈項目由國信證券任獨立財務顧問,其系該項目負責人。業務盡調方面其公司負責為主,公司並購項目部經理劉某2在現場訪談中沒有發現年富供應鏈與世博、威龍、遠毅等公司存在關聯交易。9.證人劉某2(國信證券公司)的證言,證實其輔助楊某某做盡調工作,主要是對年富供應鏈披露的業務、財務、工商等進行瞭解、核實,其公司主要負責業務盡調,包括訪談(訪談對象為年富供應鏈公司高管)查詢(網上公開查閱)、走訪(年富公司供應商、客戶)等流程。走訪過世博、威隆、遠毅、晨宇四傢公司,留有走訪記錄,沒有發現關聯交易。10.證人王某2【國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言,證實其律所受寧波東力委托協助並購。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其律所發現年富實業公司存在許多歷史遺留問題,無法在短期內解決,就在券商國信證券主導下,將年富實業所有資產、業務全部下沉到其全資子公司年富供應鏈,再由東力來並購。在之後盡調中,沒有發現大的問題。12.證人趙某4(年富供應鏈財務部副總監)的證言,證實:(1)2015年7月開始根據劉斌指示進行財務報表技術處理以粉飾公司業績,主要是通過在深圳興飛公司、上海銳嘉科公司、貴州財富之舟公司等單位虛增應收款來實現。2014年至2018年6月,虛增應收賬款7.8億元左右。立信會計事務所發詢證函主要有兩次,一次是寧波東力並購前,我主要跟業務部朱青對接;一次是2017年公司年審,其主要跟業務部易某1對接。(2)在上市並購盡調時,會計事務所發瞭200份左右的詢證函,通過要求是90%以上,其會即時與事務所聯系具體回函數,並把情況發給楊戰武、徐某2、劉斌、趙某2等人,他們會去協調。一般當客戶提出來賬面數據存在差異等不願意蓋章回函時,公司會向客戶發一份說明函,上面載明“若詢證函上的數據與貴公司目前賬面的實際數據存在差異,我司保證並確認本次詢證函僅用於本次審計使用”。這樣客戶公司一般會蓋章回面。(3)年富供應鏈財務部在編制虛假財務報表,並將虛假財務報表提供給寧波東力。其詳細陳述瞭三次虛假財務報表的差額,與鄧某1陳述一致。15.證人鄧某1(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財務中心結算部高級經理)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斌指使其調高商品價格虛增利潤的事實。其與客戶財富之舟和銳嘉科的財務員對賬發現升達和聯富國際與財富之舟、銳嘉科之間存在陰陽合同;年富供應鏈實際出口報關價格,與銳嘉科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出口價格有差異,是劉斌指令其將銷售合同的系數調高,抬高商品銷售單價虛增利潤。2017年5月份,年富供應鏈的執委會決議,升達和聯富國際還制作過對財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虛假貿易合同,虛增盈利9400多萬元的事實;20.證人沈某(貴州財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會計)的證言,證實其自2016年10月起任貴州財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應收會計,主要職責是確認客戶到款,申核銷售出庫。其公司自2014年起與年富系列公司有業務往來,目前年富公司尚欠其1億元左右。其確認2018年初盡調機構國信證券向其公司發出的詢證函,經其對賬,詢證函數據與真實數據都不一致。其或謝鳳鈴就按慣例在詢證函上蓋“相符”,當時對數據沒核實過。21.證人鄭某(上海凡卓財務副總監)的證言,證實瞭年富供應鏈存在虛增應收款的事實。其證實瞭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發給其公司的詢證函顯示,截止2016年9月30日,凡卓公司尚欠深圳年富實業公司和深圳年富供應鏈公司及升達公司共計4516萬人民幣,但凡卓實際隻欠2853萬人民幣。因年富供應鏈公司業務部總監王雁與其溝通讓其配合蓋章,說詢證函隻是給會計事務所復核賬目用的,兩個公司最終的賬目結算以對賬單為準,其遂指示經辦人員在詢證函上蓋章寄給瞭會計事務所的事實;22.證人苗某(上海雲丞聚智能公司)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創辦上海雲丞聚智能公司並任董事長。其公司與年富供應鏈有進出口業務往來,年富供應鏈公司收取千分之五代理費。其公司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發送的關於年富供應鏈及其合資子公司詢證函中蓋章過,但與實際數據有差異。截止2016年9月30日,其公司實際欠年富供應鏈377萬元(真實數據差異不會超過1000萬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其公司實際欠年富供應鏈2127萬元(真實數據差異不會超過3000萬元),但立信公司詢證函顯示其公司欠2.54億元。28.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楊戰武指使其冒充關聯公司負責人欺騙盡調人員的事實。其陳述瞭2016年徐某1帶其去年富公司見瞭年富公司的總裁楊戰武,楊戰武請其幫個忙,具體讓跟年富公司的財務總監劉斌對接,劉斌讓其看瞭年富供應鏈與世博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和營收情況的數據,並要求其代表世博公司的業務負責人,對券商提供的虛假財務數據表示是真實的,並否認世博公司系年富體系公司的關聯公司的事實;29.證人顧某1的證言材料,證實被告人楊戰武指使其冒充關聯公司遠毅有限公司負責人欺騙盡調人員的事實。其陳述,2016年,年富公司總裁楊戰武讓其幫個忙,具體年富公司的財務總監劉斌會跟其對接的。被告人劉斌讓其到時候代表遠毅有限公司按照年富公司一名女員工交給其事先準備的U盤裡的文檔內容回答盡調人員現場訪談問題,其按照劉斌的要求回答瞭盡調人員問題的事實;4.繳獲的陳某2、顧某2、鄧某2等人的名片、《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貨物供應商實地走訪訪談紀要》等書證,印證瞭被告人李文國、楊戰武、徐某4等人指使他人冒充世博、威隆、遠毅3傢香港關聯公司負責人應對盡調人員現場訪談,掩蓋年富供應鏈偽造虛假的應收款、虛增利潤的事實;5.年富供應鏈內部修改系數後系統截圖、《往來賬項詢證函》、《詢證函匯總表》、《證明函》等書證,證實瞭年富供應鏈以虛增的應收款數額向客戶發出《詢證函》,又以《證明函》的形式協調客戶配合其虛假詢證,從而欺騙審計機構虛增利潤的事實;1.同案參與人秦某(另案處理)的供述,證實瞭在李文國的指使下高管團隊隱瞞虧損、虛增利潤騙取寧波東力並購、增資和擔保,其所在金融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制造整套虛假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包括虛假的采購合同、虛假發票、虛假境內收貨單,向銀行申請信用證,在境外貼現融資用於填補之前的虧損的事實。當時年富供應鏈為收購有個三人核心小組,由李文國、楊戰武和劉斌組成,其作為公司金融中心的負責人,就是按照楊戰武和劉斌的要求提供相關幫助。在盡調過程中,劉斌為滿足上市公司收購的財務數據要求,需要資金走賬,如果資量大他就會找楊戰武來協調,楊戰武會把其叫到辦公室,叫其想辦法解決。其就和團隊商量如何擠出資金走賬,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以虛構的貿易將資金打給客戶的香港關聯公司,然後這些客戶的香港關聯公司再以虛假的貿易將錢打給升達等我們的香港子公司,二是以虛假貿易形式把資金打出去,而賬上就掛著應收款。在盡調過程中,楊戰武打其電話,跟其說盡調需要實地見晨宇、世博、遠毅、威隆國際這四傢香港關聯公司的負責人,楊戰武找來幾個人冒充著幾傢公司的負責人來應付訪談,其中一個顧某1對業務不懂,需要其給他講解下這幾傢公司的業務背景情況。盡調核心依據就是公司的財務報表,當時收購盡調需要對很多公司的客戶進行函調,調查公司的業務和應收款是否真實,楊戰武和劉斌跟其溝通過,要其協調客戶配合做好函調工作。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富裕公司、被告單位年富供應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李文國作為上述兩傢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楊戰武、劉斌作為被告單位年富供應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法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亦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於本案犯罪行為造成被害單位巨額經濟損失,應依法從嚴懲處,故對被告人李文國不予從輕處罰;考慮被告人楊戰武、劉斌有自首情節及本案具體情況,依法對被告人楊戰武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斌予以減輕處罰。本案違法所得,應依法追繳,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單位、被告人予以退賠。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追贓挽損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單位富裕倉儲(深圳)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二、被告單位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三、被告人李文國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四、被告人楊戰武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五、被告人劉斌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