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規:網貸真正不用還的錢在這裡,別輕易相信別人的忽悠
近些年來,由於我國移動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貸”對很多人來說已經是一個耳熟能詳的詞語瞭。各種APP、網頁上充斥著網絡借貸的廣告,“無抵押”、“低利率”、“放款快”、“隻要一張身份證”等等,那些帶有誘惑力的詞語無時無刻不在吸引著你的眼球。
接觸過網貸的人都知道,以前我們所說的的網貸主要隻P2P網貸平臺,後面還有消費金融公司、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等等。網絡上也充斥著各種說法,比如哪些網貸是可以不用還的,各種說法五花八門、千奇百怪,總之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那麼,網貸產生的借款,哪些是借款人真正不用還的呢?
一、砍頭息
所謂的“砍頭息”就是在借款產生時,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比如已保險費、管理費等名義,預先從本金裡面扣除。其簽訂的合同上仍然以原來的金額計算本金。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還是在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都對“砍頭息”做瞭明確規定,其中新修改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比如你借款本金10000元,合同顯示金額本金也是10000元,但實際到賬金額隻有9000元,或者實際到賬金額10000元,但是到賬之後又馬上扣除瞭1000元,這都是屬於“砍頭息”范疇。被扣除的這一部分不能算在本金裡面,是不需要還的。
二、套路貸產生的借款
所謂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比如說,由於身份信息泄露,被他人冒用產生的借款,其本質上和你本人沒有任何關系;或者你本人沒有借款的意願,卻被誘惑或逼迫產生的借款,也是可以不用還的;或者惡意制造違約,比如還款期已經到瞭,但是平臺惡意制造違約,不給你主動還款或者不自動扣款產生的違約金等,這些都屬於“套路貸”的范疇,這一系列產生的借款和違約金等都是可以不用還的。
三、屬於高利貸的范圍
什麼樣的網貸屬於高利貸?在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第六百八十條規定: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傢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所以,根據規定,隻要是屬於違反國傢有關規定的放貸行為,都屬於高利貸。
關於高利貸產生的利息問題,有一個嚴格的時間段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發佈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其中第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瞭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以上幾段新修改的規定該怎麼理解呢?
以2020年8月20日為時間界限,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在這之前產生的借貸合同,不管你是2020年8月19日產生的借貸合同,還是2019年8月20日產生的借貸合同,一律按照當時的規定來,當時的規定是24%以內的年利率必須償還,24%到36%這個區間的利息,你還進去的要不回來,沒還的就不用還瞭,而如果你還瞭超過36%年利率的利息,這部分你可以去要回來。而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產生的借貸合同,一律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而2020年8月20日當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也就是不能超過15.4%的年利率。如果超過瞭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年利率,那些利息是可以不用還的。
我們以上所說的第三點,是指那些比較正規的網貸平臺,且我們所說的是利息問題,至於本金,我們沒有看到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是不需要還的。當然,有一部分網貸平臺,它本身就是非法的,那種貸款可能對方本身都不敢再對你進行催收,更何況起訴你瞭。
還有一部分平臺,由於起訴成本太高,本身也不是那麼正規,可能最後都會選擇和你協商隻需要還清本金就行。有平臺內部的催收人員曾經說過,由於平臺本身的“利潤”太高,而平臺又不合法,可能會直接就放棄瞭對你的催收。
所以,不要盲目相信那些整天告訴你,哪些借款可以不用還的人,多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用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經常關註最高人民法院、銀保監會、央行等官方公告和最新政策,瞭解最新最前沿的法律知識和金融知識,才能避免踩雷,提高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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