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政策監管和相關刑事法律風險
作者:鄧世運律師團隊
近期,虛擬貨幣行情走勢“慘烈”。OKEx[1]數據顯示,從4月份高點的64846.9美元到截至發稿時的36693.7美元,比特幣價格在過去2個月時間裡一瀉千裡。不僅如此,受監管政策影響,近1個月來,以太坊、狗狗幣等虛擬貨幣價格直線跳水。[2]
本文簡要介紹虛擬貨幣這一新興概念,並就虛擬貨幣在中國面臨的政策監管、虛擬貨幣相關非法活動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進行介紹。
什麼是虛擬貨幣
狹義的虛擬貨幣,指的是比特幣等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加密貨幣”。[3]以比特幣[4]為例,與法定貨幣不同,它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而依據特定算法,通過計算機運算獲得。通過特定程序大量的運算,生產比特幣的過程,俗稱“挖礦”。[5]
虛擬貨幣的政策監管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佈瞭《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明確指出,比特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並強調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還提出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要求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並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註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瞭《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該公告叫停瞭首次代幣發行融資行為(ICO),並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該公告強調任何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同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佈《常抓不懈 持續防范ICO和虛擬貨幣交易風險》,
文中指出ICO融資主體魚龍混雜,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佈《關於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明確指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從上述文件的內容可以看出,虛擬貨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任何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虛擬貨幣的監管動向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官方網站發佈瞭關於國務院副總理劉鶴主持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的公告。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要求強化平臺企業金融活動監管,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尤其值得關註的是,以往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通常集中在其流通交易上,而該次會議還明確要求打擊比特幣挖礦行為,對虛擬貨幣監管提出瞭新的要求。
事實上,在虛擬貨幣“礦場”最為集中的地區之一內蒙古自治區,[6]內蒙古發改委2021年2月25日發佈的《關於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幹保障措施(征求意見稿)》指出,計劃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4月底前全部退出,並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2021年5月18日宣佈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臺,5月25日又就進一步清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發佈《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5月21日會議已經明確表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背景下,可以預見的是,接下來進一步清理虛擬貨幣市場是勢在必行。
虛擬貨幣相關非法活動存在的刑事風險
就虛擬貨幣的政策監管和司法實踐看,除瞭需要防范虛擬貨幣本身較高的投資風險以外,虛擬貨幣相關非法活動滋生的刑事風險也值得警惕。
1.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在比特幣中被稱作“礦機”的產物,其實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電腦,通過在電腦上安裝挖礦程序運行特定演算法,與遠方伺服器通訊後可得到相應比特幣,謂之“挖礦”。如果通過將挖礦程序非法安裝到他人的計算機上進行挖礦,就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7刑終149號刑事裁定書為例,
被告單位晟平公司明知部分下線代理未取得計算機使用人或所有人同意,仍夥同該部分下線代理將晟平公司的虛擬貨幣挖礦程序非法安裝到相應計算機上,進而控制計算機進行“挖礦”,“挖礦”所得虛擬貨幣由晟平公司出售後,再與下線代理分成。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晟平公司,為獲取非法利益,發展下線代理,違反國傢規定,共同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合同詐騙罪
當前投資者參與“挖礦”的方式之一是購買礦機後,通過托管的方式將機器交付給礦場,由其進行管理並從中收取手續費。司法實踐中存在利用礦機托管為幌子進行合同詐騙的情況。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2021)蘇0585刑初88號刑事判決書為例,
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徐某簽訂《雲計算項目委托購機及托管協議》,約定徐某以支付人民幣904500元(可用比特幣折價)的金額委托黃某某購買150臺雲算力設備,並由被告人黃某某對上述設備進行托管,電費另付。然而被告人黃某某在收到上述貨款、電費後,並未按照約定購買礦機。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虛擬貨幣交易中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通常包含兩種模式。[7]第一種是通過首次代幣發行(ICO),即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第二種是集資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本身不存在待投資項目,集資人直接向投資人吸收投資款,統一投資虛擬貨幣,甚至直接發行虛擬貨幣,並向投資人承諾一定的收益。以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6刑終144號刑事判決書為例,
張某某介紹投資“蒂克幣”、“麥田圈”虛擬貨幣理財承諾三個月回本收利並擔保本錢,從而發展多名會員投資。被害人通過張某某投資1366464.83元在網上用於“蒂克幣”、“麥田圈”進行購買礦機挖礦、種植麥田圈理財,期間“蒂克幣”、“麥田圈”由300元人民幣降至幾分,導致被害人分文未回。法院認為,張某某違反國傢有關規定,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向社會公開宣傳“蒂克幣”、“麥田圈”,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366464.83元,數額巨大,嚴重擾亂瞭國傢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在發行代幣融資中,集資人虛構一個並不存在的投資項目, 吸引投資人通過虛擬貨幣進行投資, 集資後並不將吸收的投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是直接用於個人消費,都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刑初130號刑事判決書為例,
被告人周某虛構“虛擬礦場項目”,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通過季某1傳播集資信息,繼續向金某等人非法集資共計44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借款、博彩平臺購買彩票等。在季某1詢問項目進程時,周某偽造《關於合作投資礦場協議》騙取其信任。截至案發,未歸還任何本金及支付利息,致使集資款項未能返還。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實踐中,比特幣投資和挖礦對於廣大社會公眾而言,尚屬於比較新穎、陌生的投資模式。為瞭短期內獲得更多的推廣和影響力,時常出現鼓動投資客戶主動發展下線,而上層投資人則可以從下層投資人投資虛擬貨幣所得、挖礦收益中獲得提成,形成層層返利的金字塔結構,可能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刑終1619號刑事判決書為例,
法院認為,凌某某等人通過微信、講座等形式對外宣傳虛擬數字幣價值和前景,制定以超寶網“三級分銷”模式購置積分獲得會員資格的規則,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和交納費用作為獲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6.盜竊罪
用於挖礦的“礦機”一般功率較大,需要消耗大量電力,產生極大的費用。實踐中,一些“礦場”瞭降低運行 “礦機”高額的電力成本,秘密竊取電力進行挖礦,構成盜竊罪。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刑終315號刑事裁定書為例,
四名被告人經共謀,共同出資購買瞭44臺虛擬幣“挖礦機”,在地下車庫中央空調主機房內,私自安裝上述設備,連接機房內電纜線,以盜竊電力的方式24小時進行運轉,竊取該學院大量電力。法院認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
7.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值得關註的是,司法實踐中存在被告人因使用他人盜來的電力挖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案例。以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19)晉0106刑初80號刑事判決書為例,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崔某1等人的電力來源不正常的情況下,與對方簽訂合同放置礦機,使用對方盜竊所得的電力進行比特幣挖礦運行,其行為妨害瞭國傢的司法管理秩序,屬情節嚴重,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註釋:
[1]OKEx是全球著名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之一。
[2]新華財經6月2日《跨境洗錢、挖礦耗能亟待整治,虛擬貨幣該如何監管?》。
[3]現在央行所提的“數字貨幣”是由法定貨幣發展而來,由央行發行,受法律保護、統籌管理、嚴格監管的貨幣,是傳統貨幣的數字化。而現在統稱的“虛擬貨幣”或“代幣”的概念,通常是指基於某類互聯網平臺和網絡技術所產生和流通的字符串。
[4]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
[5]比特幣的數量是有限的,上限設定為2100萬枚。
[6]基於挖礦本身的(電力)資源需求,礦場當前大多分佈在內蒙古、雲南、四川、新疆等地區。
[7]在某些不規范的雲挖礦、托管挖礦模式中,也存在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擁有十餘年律師執業經驗,主攻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的辯護和刑事危機的合規應對,是廣州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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