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解散,職工是否可以拒絕買斷工齡,拒絕解除勞動關系?

作為國企工作的HR,也經歷過改革,身邊也有一些破產和兼並的國企。國企解散,有的職工拒絕接受補償,也拒絕簽字;有的職工提出國傢安排工作等訴求。在國企改革中,類似情況比較多。實際上:國企解散,職工可以拒絕買斷,但不能拒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職工可以向企業或國傢提出安排工作的訴求,但是企業或國傢具有選擇權,可以接受這種訴求,也可以拒絕這種訴求。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大傢有所幫助!

一、國企解散,職工能否拒絕買斷工齡?

1. 在改革開放初期,有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中為瞭安置富餘人員,按照職工的工齡、工資等情況,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然後把職工推向社會。

2.1995年勞動部就提出瞭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1999年國傢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小結:

1.在改革開放初期,國有企業可以組織職工買斷工齡;

2.1995年以後,國有企業不可以強制要求職工買斷工齡。因此,國企解散,職工可以拒絕買斷工齡。

二、國企解散,職工能否拒絕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國傢安排工作?

1.根據《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後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費用。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小結:

1.如果企業因不可抗力,面臨解散,企業有權單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所以,就算職工接受或是拒絕,無濟於事。

2.企業解散,應按照《破產法》要求進行破產清算。破產財產的清償是有先後順序的,如果企業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那麼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補償金等費用為0元。

3.職工可以提出企業(國傢)安排工作的訴求,但是現在大部分國有企業都已經“市場化、公司化瞭”,企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與國傢沒關系。當國有企業主體都解散瞭,自身難保的情況下,還拿什麼來承擔社會責任。所以,當國企解散,國企可以在力所能及范圍內為職工安排工作,也可以不安排,這種事是可選擇性,並非強制性。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寫在最後:

1.國企解散,如果要求職工買斷工齡,這種做法與國傢目前的法律相違背,職工可以拒絕買斷工齡。

2.國企解散,如果要求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職工拒絕接受補償、拒絕簽字的做法,無法解決根本問題,隻會加大個人損失。

3.職工要求國傢安排工作的心理,也可以被理解,但是大部分國有企業都已經市場化、公司化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與國傢關系不大。企業可以選擇幫助職工安排工作,也可以拒絕,畢竟企業主體已經解散瞭。

4.面對企業破產的現狀,誰心裡都不好受。尤其是大齡國企職工,工作瞭大半輩子,再出去找工作也比較難。不想離開國企的心態可以被理解,但是也要學會接受現實。對於即將破產的國有企業,也應該多為職工考慮,能為職工謀求的權益,也要盡量為職工去爭取。

國企解散,企業應該如何解決職工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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