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準離婚

很多來法院起訴離婚的當事人都會問到是否隻要分居滿兩年,法院就會判決離婚;或者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後能否自動離婚。答案並非如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既不能自動解除,法院也不會僅僅因為分居滿兩年就判決離婚。

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瞭一起原告小林(化名)訴被告小悅(化名)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不準予小林與小悅離婚。

法院審理查明:小林與小悅於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並確定戀愛關系,雙方於2008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目前兩個小孩隨小林及小林母親共同生活。婚後感情尚可,雙方共同在北京經營快遞生意,但自2018年小林回到臨湘老傢生活,小悅繼續留在北京工作,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夫妻關系逐漸緊張。小林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確定戀愛關系,婚前相互瞭解的時間較長,婚姻基礎較為牢固;婚後,雙方曾共同創業,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較為融洽。雙方的主要矛盾是分居導致的溝通不暢,現小悅有意挽回這段婚姻,隻要雙方能夠加強溝通,相互理解,相互體諒,有效解決好兩地分居的問題,雙方的矛盾便可迎刃而解。

原告此次起訴離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綜合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等婚姻狀況,原、被告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小林與小悅今後能夠共同協商,處理好夫妻分居的問題,共同承擔起傢庭責任,營造幸福、溫馨的傢庭環境。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瞭兩種夫妻一方因分居起訴離婚,法院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一種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另一種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初次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除瞭分居滿兩年之外,還要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感情不和”。

現實中,造成夫妻雙方分居的原因多種多樣,並非隻要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應當準予離婚,比如本案中小林與小悅的分居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雖然分居已達兩年,但並非是感情不和。小悅在本案中一直認為雙方是有感情基礎的,希望挽回婚姻。但值得一提的是,若小林與小悅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小林再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而不論該分居是何種原因導致的。

【來源:臨湘縣人民法院-案件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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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傢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傢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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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