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0年有餘,女方私心太重。法院:夫妻婚後應當互敬互愛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是兩個人,而兩個人的性格都各有不同,或強勢、或弱勢。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夫妻搭配才是最合適的?

當夫妻兩人都屬於強勢時,彼此互相爭鬥,又有什麼辦法可以化解這樣的婚姻困境呢?

結婚十年有餘,男方以女方私心太重起訴離婚

原告: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女,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男方)訴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進行瞭審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參加瞭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兒子由原告(男方)撫養,被告(女方)支付撫養費;

3、婚前財產各歸己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債務共同承擔;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現已12歲;生育一子現已10歲。

由於原、被告系經人介紹相識,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也沒有深入地瞭解和交流,加之被告(女方)私心嚴重,一切事情她說瞭算,我感到無法繼續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並多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她在訴訟過程中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行為的惡劣,並保證不再犯此錯誤,於是我就撤瞭訴,但撤訴後她仍然惡習不改,最終我也無法忍耐,看不到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和希望。

現在,我和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故為瞭解除這痛苦的婚姻,今特具文訴訟,請依法公正判處上訴所請。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經人介紹相識,於2009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長女,××××年××月××日生育長子。

原告(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認為: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雙方婚後應當互敬互愛,攜手共同生活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結婚十餘年,且生育有一子一女,應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原告主張與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相關證據,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夫妻,女方雖然到庭應訴,但卻沒有陳述過多話語,但我們可以從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這點得出,女方是拒絕離婚的。

而男方提出女方私心重,比較強勢,原話是這樣,“加之被告(女方)私心嚴重,一切事情她說瞭算,我感到無法繼續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

其實,但凡提到對方有私心,在另一個角度來看,自己本身也是有私心的,同樣自己也屬於強勢一方。

之所以這樣講,道理也非常簡單,因為當你沒有私心,不強勢時,對方的私心和強勢或許在你的眼中就不會那麼明顯瞭。

當然,邏輯是這樣,但其中涉及的數值是不一樣的,總會有私心的大小,強勢的強弱之分。

聊到這裡,我們就不得不討論一下,當夫妻兩個人都有私心,都強勢時,這樣的婚姻傢庭究竟該如何維系?

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法院從本質上就給瞭我們答案,“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雙方婚後應當互敬互愛,攜手共同生活。”

男女相愛結婚,想要維系婚姻,除瞭堅守最根本的忠誠、信任和尊重,在婚姻生活相處中,隻有互敬互愛才能減少矛盾。

互敬:才能給彼此在傢庭生活中有輕松;

互愛:才能給彼此在傢庭生活中有浪漫;

所以,對於案例中的夫妻,還是別離婚瞭吧。結婚10餘年,子女雙全,這已經比許多夫妻幸福百倍。

所謂,瑕不掩瑜,而且所謂的幸福也需要煩惱來對比,一個傢庭沒有爭吵、沒有瑕疵是不可能的事情。

反而是這些爭吵、這些生活中的瑕疵,才能讓你更明白幸福的不易。

最後,也衷心祝福大傢,幸福生活,難得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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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