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漲不跌,未來價值趕超比特幣?!一天翻千倍的“GCB幣”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區塊鏈經濟概念迅速走紅網絡,甚至已經走進尋常投資人的視野。

2008年11月1日,一位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人發表一篇文章《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 ,闡述瞭基於區塊鏈技術、P2P網絡技術、加密技術、時間戳技術等電子現金系統的構架理念,這標志著比特幣理論的誕生。

兩個月後理論步入實踐,2009年1月3日,第一個序號為0的創世區塊誕生;6天後的1月9日,出現序號為1的區塊,並與序號為0的創世區塊相連接形成鏈,這標志著“區塊鏈”的誕生。

區塊鏈大火的同時,也帶火瞭虛擬貨幣的交易。比如,最為知名的虛擬貨幣,比特幣的價格已經從2009年剛問世的0.1美元暴漲到現如今的5萬多美元一枚,瘋狂增長瞭幾十萬倍。

“一天翻千倍,一幣一別墅”的“幣圈”神話,讓那些夢想著迅速暴富的人,對於“區塊鏈”“虛擬貨幣”旗幟下的“投資事業”抱著極大的熱情,盡管很多人可能壓根兒就不知道區塊鏈、虛擬貨幣、比特幣到底是什麼。

在“區塊鏈”投資的熱潮中,GCB幣,一個號稱既能增值又會繁殖的自由貨幣系統,“隻漲不跌,未來價值趕超比特幣”,一經產生,就吸引瞭許多投資客的目光。

橫空出世的“GCB幣”

2017年年初,一個名叫“天才全球付GCB”的項目“橫空出世”。

根據該項目認證微信公眾號介紹,“天才全球付GCB”由光彩事業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發行,該公司於2016年1月16日在深圳成立,法人代表吳繼明。

“人人礦機,人人錢包,人人交易所,人人私人銀行,人人都是股東。”這是全球付GCB項目的宣傳口號。

據其創始人吳繼明說,之所以開發全球付GCB項目,就是“響應黨和國傢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號召”,創辦瞭全球付,一個支付平臺;創辦瞭全球購,一個消費增值平臺;創辦瞭全球匯,一個全球金融理財平臺。

這三大產業鏈擁有最新優化的互聯網算法技術、采用點對點區塊鏈技術支持、安全的網絡支付清算系統、數量恒定,每一枚都有唯一的編碼,已經率先在全球完成開采並於開始在全球市場流通。

在GCB幣的宣傳廣告中,吳繼明首創的、全球領先的“區塊鏈”技術,可享譽四個第一:“中國第一個、唯一的一個真正的虛擬貨幣發行系統”;“第一個由中國走向世界的國際大金融項目”;“第一個中國天才計算機科學傢”;“第一個全球在時間、空間、速度等方面增長價值最大的虛擬貨幣”。

據該公司介紹稱,GCB幣是能增值又會繁殖的自由貨幣系統和虛擬貨幣,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金融工具。

不僅如此,該項目的虛擬貨幣可正式在全球購、全球付、全球匯三大板塊中流通。

同時,在GCB幣的宣講會上,公司宣稱與光彩集團合作有國資背景,GCB幣將作為全球支付貨幣,隻漲不跌,將來價值會超過比特幣,升值空間巨大。

參加者需要以購買GCB幣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依靠著宣傳,不少投資者將眼光放到瞭這個號稱全球支付貨幣,具有高增值、全球支付清算、自由交易等功能的GCB幣上。

“致富新途徑”

廣告天花亂墜,那麼GCB幣的實際收益情況如何呢?

王女士是一名GCB幣的購買者。2016年4月,有一位朋友向王女士推薦瞭一款虛擬貨幣,叫作“GCB幣”,這款虛擬貨幣剛開始發行的時候售價不到一美元,但以後可以漲到很高。

聽瞭之後,王女士覺得這個GCB幣不錯,就投資瞭一些錢購買。購買GCB幣需要郵箱註冊,註冊完成後,朋友就把賬號和密碼給王女士,王女士就可以通過手機登錄。

每一個賬戶就是一個“礦機”,註冊好賬戶之後,買瞭GCB幣充值進礦機裡,礦機就可以開始挖幣瞭。

根據全球付公司推廣規則,GCB幣實行會員層級制度,會員通過上級推薦獲得會員資格,會員賬戶稱為“礦機”,下級會員通過向上級會員購買 GCB 幣充值進礦機進行挖礦從而獲得 GCB 幣。

王女士的第一臺“礦機”是V1礦機。開始,王女士一共向朋友買瞭15萬元人民幣的“GCB幣”,朋友就把這筆錢給到“全球付”公司去“調幣”出來,調幣就是買幣回來註冊礦機的意思。朋友把這些幣全部通過錢包轉賬的方式轉賬到王女士的賬戶錢包裡,王女士再用這些幣又註冊成新的礦機。

前前後後王女士一共註冊瞭20多臺礦機。王女士記得,朋友幫她購買“GCB幣”時,單價在0.7~1美金。

朋友還承諾,王女士礦機所產生出來的幣,全部都用來給王女士做“對沖”,“對沖”就是把自己手頭礦機所產生的“GCB幣”轉讓出去,等交易平臺上線後就可以兌現獲利。

但平臺上線日期卻一拖再拖。開始說是5月1日,後來又說,7月1日交易就可上線,再後來又推到9月1日。等到2016年底,王女士的賬戶不能登錄瞭。

由於此前王女士獲利的錢又買瞭“GCB幣”註冊成瞭礦機,後來這些礦機因為平臺無法登錄,導致王女士前期投入的錢全都沒有兌現,完全虧掉。

王女士是數十萬GCB會員裡的一員。

為瞭快速推廣GCB幣迅速達到集資的目的,光彩公司多次召開推廣大會,稱投資GCB幣具有高回報率以及高安全性,同時,為瞭自控做高GCB幣的升值利潤,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發展光彩虛擬貨幣會員。

該平臺發展下線會員實行雙軌制模式,對會員的獎勵設置瞭推薦獎、對碰獎、領導獎、層獎,會員收益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種。

其中主要為動態收益,即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比如推薦獎,上線發展下線可以獲得 10%的獎勵,每個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推薦碼,下線激活賬戶需要輸入上線的推薦碼,系統將下線的業務量按照 10%提成計算給上線。

層獎即上線可以拿自己下線總業績的 3%至 5%的獎金,最高可以拿到 9 層(礦機 V4) ,一般V1 最多拿三層,V2 最多拿五層,V3 最多拿七層。以上獎勵提成,均以 GCB 幣打入上線的賬戶。

套上瞭區塊鏈的新外衣

“GCB獎金制度的本質是‘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典型傳銷模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檢察官王倩告訴《方圓》記者。

首先,參加者通過認購所謂的虛擬貨幣GCB幣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同時,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此外,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在王倩看來,這套典型的傳銷模式,此前在眾籌、外匯、P2P等概念上屢見不鮮,在比特幣火瞭之後,開始套上瞭區塊鏈虛擬貨幣外衣。

2018年,由於投資者舉報,GCB幣公司主要負責人相繼落網。

首先創立GCB幣的是吳繼明。吳繼明於2014至2016年分別成立全球付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全球付公司)、全球付(深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全球付投資公司)、全球付區塊鏈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全球付區塊鏈公司)等公司。其間,吳繼明自行開發虛擬貨幣GCB系統。

2016年1月,吳繼明與胡濤(另案處理)合作以傳銷模式發行推廣GCB幣。

同年5 月,吳繼明退出與胡濤的合作後,通過其名下的全球付公司繼續推廣GCB幣。

2016年6月,黃曉發與吳繼明成立百運全球購公司(法人為黃曉發之弟黃曉勇,實際控制人為黃曉發,吳繼明以全球付投資公司入股並任監事,辦公地點位於深圳市南山區),與全球付公司一起合作發行推廣 GCB 幣。

GCB幣的傳銷團夥有七大層級,吳繼明、黃曉發為第一層級,包括龍一清、林小明、向小良等在內的多人組成餘下六個層級,等級分明,結構清晰。

黃曉發的全球購公司與吳繼明的全球付公司一起合作發行推廣GCB幣。通過在酒店召開宣講會等形式,要求參加者以購買GCB幣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龍一清通過在深圳等地宣講,現場幫助註冊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林小明、張雲(另案處理)、賴小河(另案處理)等人。

其中,張雲、賴小河為其助理,張雲負責幫其收錢和轉賬,賴某河負責其支線客戶的註冊開戶事宜。林小明直接或間接發展向小良等人。

根據其銀行流水,有22人通過向林小明購買GCB幣成為下線投資人。向小良則協助全球付公司推廣GCB幣,通過微信宣傳拉人頭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

從下線購買礦機和GCB幣等行為中獲取介紹獎、對碰獎、管理獎等動態收益並進行“對沖”套現獲利。

2018年8月28日,吳繼明因以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被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法院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19年2至3月,向小良、林小明、龍一清、黃曉發相繼被抓。

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曉發、龍一清、林小明、向小良組織、領導以推銷 GCB幣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礦機和 GCB 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瞭《刑法》第224條,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6月,南山區法院對黃曉發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進行一審宣判,黃曉發、龍一清、林小明、向小良分別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龍一清手機二部、林小明手機二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後被告人黃曉發、龍一清提出上訴。2020年8月,深圳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傳銷之實

區塊鏈一邊承擔著極客們(對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有狂熱興趣並投入大量時間鉆研的人)的技術理想,一邊也被有心者漁翁得利。

以往,傳銷組織在不掌握資本,也沒有技術的情況下,試圖通過拉人頭實現財富自由。

如今,傳銷組織找到瞭新的“致富”途徑,還能有效避開法律的監管,那就是假借區塊鏈發行傳銷幣。

一些假借區塊鏈發幣的傳銷項目,會搬出政府大力扶持區塊鏈產業的條條框框,卻對相關的虛擬貨幣監管避而不談。

國傢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聯合發佈《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自公告發佈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服務。

目前我國未對虛擬貨幣的發佈、流通予以認定。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公安部、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明確: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等方式吸收資金。

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在王倩看來,隨著比特幣被爆炒,帶活瞭一些“山寨幣”,即虛假“虛擬貨幣”,比如“元寶幣”“招財幣”、“自由幣”“熊貓幣”“比奧幣”等,種類高達千種,引來不少投機客參與交易。

僅以南山區檢察院2017年以來辦理的涉“山寨幣”刑事案件為例,就有“以太幣”“GCB幣”“普洱幣”“代幣茶票”等。

王倩告訴《方圓》記者,真正的虛擬貨幣有六個屬性:

1.開源代碼(在第三方公信力網站開源);2.定量發行;3.去中心化(沒有收益中心主體);4.無中央服務器(分佈式網絡,任何國傢政府都無法關閉);5.無封閉期(存取自由,隨時提現);6.免費註冊、免費使用,無直銷傳銷資金盤的獎金制度。

“在本案中,GCB幣也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虛擬貨幣。”王倩進一步解釋,首先,發行和推廣GCB幣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其次,GCB幣不能存取自由,隨時提現;再次,必須購買礦機才能獲得會員資格;最後,GCB幣並不屬於交易工具,不具有貨幣屬性,不具有任何價值,在本質上不屬於網絡虛擬貨幣,而是虛假的“虛擬貨幣”。因此,嫌疑人實質上是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傳銷活動。

吳繼明等人在將GCB幣推向市場之前,先自己控制一部分,等有投資者買瞭幣,便大量拋售變現。

投資人在早期嘗到甜頭後,通過GCB幣的升值來吸引下線,並通過積極發展下線以獲得獎勵,形成虛擬貨幣金融騙局。

“目前,我國的區塊鏈發展還很不成熟,監管也沒開展起來,虛擬貨幣的狀況魚龍混雜。”

王倩表示,個別虛擬貨幣可能確實是基於區塊鏈技術,解決市場的某方面真實需求,承載某種權益或價值,但更多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什麼“創造”的新幣種,無非投向市場融資圈錢而已。

大多數人並不關心這種幣種的“前世”,他們隻關心其“今生”。不關心幣種的實際價值和技術應用,隻關心暴漲和收益,這些幣種並不是嚴格意義的虛擬貨幣。

不法組織在此基礎上打著養生、區塊鏈、雲計算甚至國資背景的幌子,但本質上跟實際內容沒有任何關系,就是拉人頭,發展下線,下線越多,賺的錢就越多。

犯罪分子的慣用手法就是在“貨幣”推向市場前,先自己控制一部分,等有投資者買瞭幣,便大量拋售變現,這是典型的“山寨幣”金融騙局。

虛擬貨幣的刑事監管面臨困難

在2013年“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於虛擬財產並未歸入財物,最高法在《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刊登的對該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認為對盜竊虛擬財產不應按盜竊罪處理。

時隔多年,雖然從裁判文書網中可以檢索到將盜竊遊戲幣、比特幣認定為盜竊罪的判例,但是持有和使用“山寨幣”基本不被法律保護。

王倩表示,在實踐中,個人涉及“山寨幣”被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情況,一般很難認定,公安機關甚至不予立案。

而對於大量打著“區塊鏈”“虛擬貨幣投資”旗號進行金融犯罪的行為,查處的罪名有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實踐中在罪名認定上未能達到統一。

“另外,辦案中,司法會計鑒定對確定犯罪數額、核實資金流向至關重要。但實踐中,由於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會計鑒定單位三方協作機制不暢、鑒定時間把控不嚴等,影響案件辦理進程。”

王倩說,該類犯罪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要求辦案人員不僅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還要厘清虛擬貨幣的基本原理、存在的風險及漏洞,司法人員辦案也存在難度。

王倩還表示,“山寨幣”的跨區域性使得該類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可能在不同的省市區域,甚至在不同的國傢,導致該類案件在刑事管轄權上面臨管轄權不確定的困境,且在指定管轄的情況下,往往因層報鏈條過長,程序煩瑣等問題,影響辦案效率。

另外,網絡空間的虛擬性決定瞭部分網絡數據、痕跡容易被刪改、隱匿,使得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地、登錄地、嫌疑人身份難以確定,傳統的刑事管轄原則受到挑戰。

對此,王倩建議,為確保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應當從頂層設計方面加強對虛擬貨幣、“山寨幣”的規制與監管。

同時,還要規范虛擬貨幣金融犯罪司法會計鑒定流程,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金融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原則。(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來源:方圓微信公眾號 作者:劉亞 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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