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不征求他國同意將核污水排入海惹眾怒,國際為何不向其索賠?

2011年4月,受日本的東北部海域發生9.0級大地震影響,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嚴重損毀,大量放射性物質泄漏。之後,日本政府雖然派遣瞭專傢來應援,但是由於核電站附近很難接近,當時到場救援的隻有小規模的專傢人員。

福島核事故發生後,日本政府對核電站方圓20千米內的所有居民進行瞭撤離,然而,縱使如此,也沒能改變核泄漏給人類帶來的嚴重性災難。

一、300噸高濃度核污水去向不明

從核泄漏事故發生後,19日開始日本就將福島核電站低放射性污水排到瞭海內,除瞭包括廢棄物幾種處理的約1萬噸的污水外,還包括約1500噸含放射性物質的地下水。

對於這一行為,盡管日本方面表示稱,往海裡排放污水是根據本國的法律實施的,是為瞭騰出更多的空間存放更高高濃度的放射性物質污水,是迫不得已的決定,但是仍然引來瞭國際社會的強烈輿論。尤其是日本在排放前,未及時向周邊各國進行通報的這一態度。

當時,韓國在當天就向日本傳達瞭不滿,俄羅斯也表示瞭強烈的譴責,中方專傢同時也指出日本擅自排污行為違反瞭海洋公約法。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排污前曾召開瞭說明會,有近幾十個國傢和國際組織出席,盡管遭來瞭眾多的反對,但根據報道,日本政府在排污水之前,曾向美國通報,征得瞭同意。

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縱容”瞭這一排放行為。以至於日本相關政員在轉達美方意見時表示:放射性物質擴散到海洋中,並不會有什麼問題。美國政府不會抗疫將廢水排入到海中。”

而這種一邊是未及時通報周邊國傢,無視鄰國的知情權和存在,一邊卻是在排放前最先“告知”隔在遙遠彼岸的美國的行為,這其中影射出的問題,不言而喻。

根據早期的相關數據顯示,日本每天至少有約有高達300噸被污染的地下水,經核電站地下流入海洋。除瞭地下水造成的自然泄漏外,其儲放的核污染廢水也發生泄漏,約有300噸的高濃度核污染廢水去向不明。

當時核泄漏發生後,擔心污水泄漏嚴重,工人們被要求不斷地修建儲水罐:“當時的首要任務就是造罐,而不是把質量關。”

在拼命地趕工後,工人們3天內就建造出瞭一座重1000噸的鋼罐。然而,由於時間緊,原材料供應不足,匆忙修建出來的廉價鋼制儲水罐,埋下瞭各種安全隱患。

如儲水罐沒有水位計、冷卻反應堆的海水容易腐蝕罐體、鋼制儲水罐壽命隻有5年等,這就意味著將可能造成更多的核污水泄漏。

當時,對該儲水罐放置區域進行檢測發現,儲水罐外側檢測出的發射能高達每小時1800毫西弗。

什麼意思呢?也就是這樣的輻射嚴重超標,人體在此接受一分鐘的輻射,就已經超過瞭一個工作人員在核電站一年接受的輻射限度。

輻射超強的元素泄漏到周邊環境,其危害性有多大可想而知,這不僅是對當地居民、周邊居民,甚至於全球的海洋生態食物鏈都受到嚴重的污染。

二、核污水泄漏危害有多大?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知道,什麼是核輻射。

核輻射,簡單地說,就是放射線,即放射性物質中以波或微粒形式發射出的一種能量。

通常來說,不管是核爆炸還是核事故,都有核輻射,其種類有三種:α、β、γ三種射線。

α射線是氦核,穿透力弱,隻要一張紙就能擋住。

β射線是電子流,穿透力比較弱,但照射皮膚後燒傷很明顯。

γ射線的穿透力則非常強,可以穿透人體甚至建築物,危害距離遠。

核輻射的危害,視其受照射時間的長短,的輻射劑量的大小來定,時間越長,劑量越大,危害性越大。

一般來說,核事故發生後,暴露在輻射區內的人,重者直接喪命,輕者癌癥發病率大大提高,而這種癌癥的發病是緩慢表現的過程。

也就是說,要問核輻射的危害有多大,似乎沒有可以量定的結論。因為放射性污染造成的健康問題,通常是在數十年後才表現出來。

為什麼會大大提高癌癥疾病風險呢?這裡解釋一下,眾所周知,當體細胞受損或老化到一定程度時,它們就會自我消除。然而當這種自我消除的能力消失,細胞獲得“永生”時,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不斷地分裂,最終演變成癌癥。

且更為驚人的是,這種因為輻射帶來的對機體造成的破壞和改變,不僅可能會使基因產生突變,加大癌癥、畸變、不育的發生,還可能被傳遞下去,表現在子孫身上,如作用於頭部、腦部等發育缺陷(怪胎)、生長緩慢等。

此前,我們曾經寫過一篇關於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的文章,也曾提到過數十年後對該地區人與其他生物造成的影響。其造成的危害性,相當慘重,其一些表現和此類似。

和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事故相比,顯然日本福島的核泄漏對周邊國傢及其全世界的影響更大,因為日本直接將污染排放到瞭海洋。

日本將核污水排入海中,首當其沖影響到的當然是海洋生物。根據測試顯示,福島地區的魚類,表現出瞭相當高的輻射水平。而放射性的某些物質,比如鍶一90的半衰期可長達29年,其性質和鈣近似。這也就意味著它極易進入到人體的骨頭中,進而可能引發骨髓癌、造血機能障礙等疾病,給人的身心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影響。

此外,早在2012年,日本對東京及其他5個縣府境內的18座凈水廠進行檢測,發現碘-131超過嬰兒安全限度;在其三百多千米范圍內,更是檢測到諸多食物存在放射性污染,包括魚蝦、牛奶、菠菜等。

可見,其核輻射污染的嚴重性。

根據海洋專傢推算,受海洋環流等影響,日本將核污水排入大海:“5年後到達北美,10年後回到亞洲,30年後擴散到整個太平洋”。其影響面之廣,超乎想象。

三、國際是否可以向日本索賠?

核泄漏發生之後,日本政府將大量核放射性污水排入大海,未先“告知”受害鄰國,反而先想到的是“請示”遠在大洋彼岸的美國,這種損人利己,將自身責任推給受害鄰國及其世界各國的做法,令人可恥!

對此,有人說:為何不向日本索賠?

關於這個提議想法,學者表示,對於日本此種行為,縱然確定是屬於“違法行為”,似乎也很難對其進行處罰或索賠。

因為調查取證是一個難度極大的事情。

首先,按照《公約》規定,日本對其200海裡內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擁有管轄權,任何未經其許可就擅自進行跟蹤監測等科學研究,都屬於違法行為。這就很難展開調查,收集數據。

其次,核輻射污染產生的影響,是一個積累的過程,短期內表現不明顯,這就意味著相應的材料不足夠多,難以說明問題。

再次,當前的相關國際法律條例並不完善,很難追究賠償。

對此,你怎麼看呢?歡迎在評論區一起留言探討~

參考資料:

《日本排放福島核電站低反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責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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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