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的最新判定標準

高院出臺界定“高利貸“的最新判定標準

(國傢出狠招凈化金融市場凈化營商環境)

近幾年金融市場出現很多問題,小貸公司、校園貸、網絡貸、地下錢莊、套路貸、非法集資嚴重將金融秩序打亂,對社會造成瞭極壞的影響;

經濟大環境不景氣,為瞭挪動和激活國內國際雙循環發展經濟,要依賴內環循,金融市場的秩序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高院出臺新規對金融亂象上法條,並且將利息轉成換其他名義收取也瞭一網打盡;

民間借貸利率最新規定:

最高不得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利率超過上限在司法上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取代原規定中”24%的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24%以下合法,24%-36%為灰色地帶,36%以上不合法)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代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近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舉例:以2021年1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簽訂的借貸合同)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法律降低瞭高利貸的紅線,讓民間借貸回歸正常軌道,而且與新的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相呼應;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