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天津兩傢支行齊違規 合計遭罰沒306萬元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7日訊 國傢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匯檢罰〔2020〕12號、13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銀行”,601939.SH)天津河西支行、天津大港支行存在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國傢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對建設銀行天津河西支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43.61萬元,並處40萬元的罰款,責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建設銀行天津大港支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82.48萬元,並處40萬元的罰款,責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經計算,建設銀行天津河西支行和建設銀行天津大港支行合計遭罰款80萬元,共罰沒306.09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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