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證券前員工違法代2客炒股 交易額9億虧損2300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5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8號)顯示,江蘇監管局對蘇海明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蘇海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蘇海明任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2015年3月31日,蔣某玲與蘇海明簽訂《委托理財協議書》,協議期限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2日,蔣某玲與蘇海明簽訂《全權委托股票買賣協議書》,協議期限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蔣某玲通過上述協議委托蘇海明管理其證券賬戶,在協議期限內,蘇海明使用蔣某玲證券賬戶買賣創興資源、美都能源、三維工程、和順電氣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2016年12月30日,買入金額共計3010.00萬元,賣出金額共計2828.77萬元,虧損67.09萬元,蘇海明未從中獲利。

2015年12月28日,金某華與蘇海明簽訂《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顧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投顧協議》),協議期限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華與蘇海明通過《補充協議書》將《投顧協議》不保障金某華本金安全修改為保障本金安全。《投顧協議》形式上是金某華與浙商證券簽訂的業務合同,但經司法鑒定,協議加蓋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證券投顧業務協議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證券南京大光路營業部章均系偽造,且《投顧協議》及《補充協議書》存在多處不規范甚至是保本的違法違規條款,上述協議實質上是金某華與蘇海明個人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金某華通過上述協議委托蘇海明管理其證券賬戶,協議期限內,蘇海明使用金某華證券賬戶買賣中國人壽、四維圖新、海得控制、輔仁藥業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2016年12月27日,買入金額共計4.74億元,賣出金額共計4.06億元,虧損2230.70萬元,蘇海明未從中獲利。

江蘇證監局稱,蘇海明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蔣某玲、金某華的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瞭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瞭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違法情形。蘇海明蘇存在嚴重不配合調查的情形,應當予以嚴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蘇海明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據統計,蘇海明上述兩起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的買入金額合計5.04億元,賣出金額合計4.34億元,虧損2297.79萬元。

資料顯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綜合性證券公司,原名金信證券,成立於2002年5月9日,2006年8月更名為浙商證券。總部位於浙江省杭州市,註冊資本33.33億元人民幣。浙商證券於2017年6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878,是浙江省首傢國有控股的上市券商。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顯示,蘇海明登記日期為2014年10月21日,執業機構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登記狀態為離職註銷,離職登記日期為2017年4月5日。

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海明)〔 2020〕8號

當事人:蘇海明,男,1983年8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蘇海明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蘇海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蘇海明任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2015年3月31日,蔣某玲與蘇海明簽訂《委托理財協議書》,協議期限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2日,蔣某玲與蘇海明簽訂《全權委托股票買賣協議書》,協議期限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蔣某玲通過上述協議委托蘇海明管理其證券賬戶,在協議期限內,蘇海明使用蔣某玲證券賬戶(資金賬號189000****,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78465****和深圳股東賬戶010183****),買賣創興資源、美都能源、三維工程、和順電氣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2016年12月30日,買入金額共計30,100,036.10元,賣出金額共計28,287,726.00元,虧損670,928.27元,蘇海明未從中獲利。

2015年12月28日,金某華與蘇海明簽訂《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顧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投顧協議》),協議期限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華與蘇海明通過《補充協議書》將《投顧協議》不保障金某華本金安全修改為保障本金安全。《投顧協議》形式上是金某華與浙商證券簽訂的業務合同,但經司法鑒定,協議加蓋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證券投顧業務協議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證券南京大光路營業部章均系偽造,且《投顧協議》及《補充協議書》存在多處不規范甚至是保本的違法違規條款,上述協議實質上是金某華與蘇海明個人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金某華通過上述協議委托蘇海明管理其證券賬戶,協議期限內,蘇海明使用金某華證券賬戶(資金賬號189001****,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38656****和深圳股東賬戶019264****),買賣中國人壽、四維圖新、海得控制、輔仁藥業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2016年12月27日,買入金額共計473,639,594.47元,賣出金額共計405,902,723.87元,虧損22,307,035.74元,蘇海明未從中獲利。

以上事實有協議、相關賬戶交易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蘇海明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蔣某玲、金某華的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瞭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瞭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違法情形。蘇海明蘇存在嚴重不配合調查的情形,應當予以嚴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蘇海明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註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1月23日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