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離婚。女方:為瞭小孩的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

婚姻是一件很復制的事情,但太多的男女把婚姻想得太簡單,最終不得不面臨放手或堅持的選擇。

當一段婚姻面臨破裂時,當夫妻兩人的世界中多瞭一個孩子,如何選擇放手或是堅持,成瞭一個極為困難的問題。

那麼,面臨這樣的困境,特別是對於女方來講,應該怎麼做出選擇呢?大傢先看看下面這個法院公開的離婚糾紛案例吧。

婚後爭吵,女方外出打工,為瞭孩子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瞭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傢閱讀)

原告:男,1988年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韶關市。

被告:女,19890年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韶關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瞭審理。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其與被告(女方)離婚;

2、婚生子由原告(男方)撫養,被告(女方)每月承擔1000元撫養費。

原告(男方)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經媒人介紹後相識後,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酒席,辦理瞭結婚證,××××年××月××日,雙方生育兒子。

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常因生活瑣事引發矛盾爭吵,現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被告(女方)辯稱:

夫妻之間存在爭吵的情況屬實,但沒有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為瞭小孩的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經媒人介紹後相識後,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酒席,辦理瞭結婚證,××××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初感情一般,被告(女方)生育後,因二人性格急躁時常為傢庭瑣事發生爭吵。

2020年1月底雙方發生爭吵後,被告(女方)遂外出打工,期間雙方少有聯系。原告(男方)以感情破裂為由來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認為:

夫妻關系能否維系的關鍵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訴訟過程當中,原告稱與被告感情不好,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但並未舉證證明其與被告的感情確已破裂

雖然雙方多次因生活瑣事爭吵,但隻要雙方正確處理傢庭事務,以傢庭、子女利益為重,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案例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婚前認識不足,婚後責任心建立不夠,雙方缺乏正確的交流方式,最終導致一次夫妻感情的傷害。

但是,往往水滴石穿,當夫妻感情已然破裂,不得不面對放手或堅持的選擇,再加上還有瞭孩子,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書寫君為大傢準備瞭兩板斧,為大傢劈出情感的迷霧,找尋情感的真理。

第一板斧:婚姻的根本是愛情和責任的平衡。

每一段完美、穩固的婚姻,根本是在於夫妻雙方對愛情和責任的平衡。

夫妻間彼此的愛,對傢庭的責任,這兩點可以比作一個數值,當你認為對方的這兩個數值相加及格時,那你可以選擇堅守;反之亦然。

不過有一點現實卻非常殘酷,往往夫妻感情破裂,都是沒有瞭愛,更不會再承擔責任。

第二板斧:對孩子的愛,不能通過屈辱來換取。

如果你已經決定瞭第一板斧的揮動方向,那對於孩子,你就隻能選擇補償,當然,在補償上還有許多細化的道理,總的來講就是切莫太多寵溺,最終導致孩子永遠走不出父母離婚的陰影。

有很多人,特別是女性,在面對夫妻感情破裂時,始終舍不得孩子,最終一直無法離婚。但一定要記住一點,屈辱無法換取到孩子真正的幸福!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傢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的觀點,請加個關註,便於大傢觀看書寫君的文章!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