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要以調節收入分配為目標

個稅改革要以調節收入分配為目標

文/劉克崮 張斌

發於2020.11.23總第973期《中國新聞周刊》

目前,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較大,2003年~2019年間,基尼系數一直在0.46至0.49之間高位波動,特別是2015年後呈上升趨勢,長期居世界主要國傢前列。從稅收和轉移支付前後基尼系數變化的情況看,在世界主要國傢中,我國稅收和轉移支付的調節功能是最弱的。

為何現行稅制難以更好地發揮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十四五”國民收入分配與稅費改革課題組在調研中發現,其根本原因在於:個人所得稅規模太小、比重偏低。與世界主要國傢相比,中國個人所得稅占GDP及稅收總收入比重明顯偏低。因而,個人所得稅改革應將調節全體國民的居民收入分配、縮小居民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數作為主要目標之一。

為此,以“寬稅基、低稅率、簡稅制、嚴征管”為原則,應采取以下幾方面的個稅改革措施:

一是普遍納稅,適用低稅率。當前國內外經濟減速,新冠疫情對企業生產、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可基本維持當前稅收政策。經濟復蘇後,需結合居民收入增長和其他稅費負擔下調等情況,分期、逐步增加個稅納稅人覆蓋面,中期將納稅人占總人口比重由13%提高到33%。多數納稅人適用3%和1%的低檔稅率,或10%的中低檔稅率,在確保居民稅費負擔總體不增、不高的前提下,增加稅制的累進性。

二是協調好勞動與資本所得稅率的平衡關系,兼顧個稅國際競爭力。

三是創造條件實行以個人或傢庭為主體,自主申報納稅方式。2020年3月起,以實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為標志,個人所得稅征管從精確代扣代繳制向以自行申報為基礎的年度匯算制轉型。未來可適時允許納稅人自行選擇納稅方式。

四是歸位起征點,門檻為“基本生活扣除”。近幾次個稅改革主要關註起征點的調整,甚至把個稅改革等同於提高起征點,這是對個稅改革的曲解。起征點應參考基本生活費用,而不是現在采用的平均生活費標準,短期內不宜再提高。

五是適時、適度、合理、分步降低個稅最高邊際稅率,如從45%降至40%,逐步將勞動所得、資本所得與經營所得的稅率相銜接,防止個人通過轉換所得的形式避稅。

六是適度穩妥選用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優先完善基本生活費扣除,引入兒童撫養、教育扣除;註意與住房、養老、醫療、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分工協調。

七是進一步厘清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雙向信息傳遞的關系,以及相關的法律權責關系。提升稅收征管的法治化水平。

八是建立全國大集中式個人稅費數據系統。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強化信息共享、部門協同配合,促進涉稅信息資源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同時,建立第三方信息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全國統一互聯的自然人大數據系統,便於信息比對和核查。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這是適應中國產業結構和稅源結構變化對稅制結構改革客觀要求的重要決定。從中長期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目標是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及其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同時,相應降低增值稅收入的比重。從現階段中國經濟轉型的角度看,降低增值稅比重、提高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比重,有利於擴大內需和提高經濟發展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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