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丨防范“逃廢債”需有效保障中介機構獨立性

每經評論員 張壽林

日前,金融委召開會議指出,要依法嚴肅查處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惡意轉移資產、挪用發行資金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厲處罰各種“逃廢債”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筆者註意到,近期債券市場發生瞭華晨集團、永城煤電等AAA級國企債券違約事件。而業內也出現瞭許多針對債務主體“逃廢債”的質疑。比如,有業內人士在和筆者討論時就提到,永城煤電將其持有的中原銀行股權無償轉出,卻沒有用於變現還債,隨後宣佈債券違約,這實在有些於理不通。

“逃廢債”不僅為市場所不容,政策層也三令五申要大力懲戒。今年7月,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就聯合發文,要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企業通報及懲戒機制,對蓄意損害債券投資者利益且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發行人,依法依規限制其市場融資。對惡意“逃廢債”的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和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部門依法將其“逃廢債”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市場所擔心的是,如果“逃廢債”行為未獲嚴懲,後續可能有更多發債主體仿效,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下,市場風險便會被不斷放大。但在聲討“逃廢債”的同時,也有不少觀點指出,投資不能仰仗國資信仰,要徹底打破剛兌心理。

誠然,打破剛兌必須要堅持下去,但我們同樣也要對“逃廢債”保持零容忍。這其中,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的作用不容忽視。因為一隻不合格債券要發行成功,必須有賴於這些機構的掩飾和配合。因此,我們看到,在永城煤電等違約後,市場出現瞭不少指責評級機構未能提前預警的聲音,更有金融機構被曝光協助發行人違規發債。

某種程度上,近期AAA級國企債券違約暴露瞭整個債券融資體系尚存在機制性問題。比如,評級機構未能提前預警,待債券違約成為既定事實後,才下調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筆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一部分原因在於,債券發行人亦即評級對象正是評級機構的客戶。評級費用最終還是由發行人承擔,按照市場規律,評級機構自然需要滿足客戶需求。如此一來,評估結果怎能客觀公正?

整個市場又非常依賴信用評級,比如債券可用作質押融資,而按照政策規定,債券質押式回購需滿足債項評級為AAA級、主體評級為AA級以上才能入庫。諸如此類,外部高評級被多方作為各類交易的必要條件。而信用等級越重要,發行人就越需要高評級,在評級對象承擔費用的模式下,發出來的債幾乎都是高信用等級的。

如何打擊“逃廢債”,政策層已給出處置辦法。比如,信用評級機構要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但具體落實起來,卻並非一朝一夕之功。在營造“逃廢債”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的基礎上,更需考慮如何進一步完善債券融資運行機制。包括評級在內的中介機構,在運營機制上如何更好地保障自身獨立、公正開展業務,如何保障勤勉盡責,需要進一步探討。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