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網絡小貸經營 促進金融市場穩定

■ 陳春仲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統一監管規則和經營規則,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瞭《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明確瞭監管主體,對網絡小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風控體系、單戶上限、信息披露等問題作出詳細規范。筆者認為此《辦法》的出臺不但能規范網絡小貸公司的經營活動,更有利於我國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

一是有利於打擊非法網絡經營活動。近年來,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技術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在提高金融服務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務質效和降低金融服務成本等方面發揮瞭一定的作用。但很多網絡小貸公司無正式牌照,在經營活動中經常突破融資杠桿約束,放大杠桿倍數,跨區域經營。部分網絡小貸公司還存在資質審批不嚴、高利率放貸、非法經營等問題,必須要加強規范管理。《辦法》厘清瞭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定義和監管體制,明確瞭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準,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這樣有利於進一步規范網貸業務,打擊非法金融經營活動。

二是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一些互聯網公司通過小貸公司發放網絡貸款,野蠻進入信貸領域,經營管理粗放,侵害消費者權益,也影響金融穩定。《辦法》對單戶貸款上限、信息披露等作瞭詳細規范。如提出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同時,禁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方式催收貸款;禁止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禁止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等。監管紅線的劃定,更有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是有利於農村經濟金融發展。《辦法》強調引導行業規范發展,與此前出臺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呼應,網絡小貸公司應當回歸自身的功能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絡小額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原則,符合國傢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服務對象要以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為重點,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網絡小額貸款的渠道和成本優勢,良性開展業務,有效促進農村經濟金融穩健發展。

四是有利於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近年來,不少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借助網絡優勢,突破經營區域限制,迅速將業務拓展至全國,規模急劇擴張,資金杠桿也迅速擴大,埋下瞭金融風險隱患,也給監管帶來瞭新的挑戰。《辦法》對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重新定義,從股東資質、註冊資本金、地域范圍、平臺資質等對網絡小貸明確瞭更高的準入門檻,這預示著網絡小貸公司將面臨大洗牌,網絡小貸業務野蠻生長,無序發展的局面將有重大改變,風險防控能力將得以提升。對穩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有著利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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