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瞭,這筆錢該不該要回來?

蕭山一小夥在蕭內網 App 發帖:分手瞭,這筆錢該不該要回來?

小夥說,跟女友在一起的時候,給她妹妹買瞭一臺 5000 多的電腦。當時說好如果分手,會歸還電腦錢。現在分手瞭對方不肯還,說屬於贈與。

有網友表示,既然分手瞭,電腦錢就應該要回來,畢竟那是以結婚為目的才買的東西。

網友 @秋季小黃魚:聊天記錄現在可以作為證據起訴的,記錄完整,電腦發票也在的話,你基本不可能輸。

網友 @粗糙噠豬豬女孩:我幾十塊的玩偶都要還給前男友,直接叫瞭跑腿把他送的東西都送回去瞭。

網友 @每天進步一點點:該要!找律師打官司起訴都得要回來。

網友 @zy 大寶貝:既然分手瞭就要歸還,那是以結婚目的才買的東西而不是作為朋友買的。

網友 @麋鹿:沒有結婚,為什麼要給人傢妹妹買這種貴重的東西,你是傻還是錢多。

也有網友說,小夥如果是主動買的,那就不好要回瞭。

網友 @福爾摩斯小迷弟:這個送出去的為啥要回來,畢竟送的時候你沒說借啊。

網友 @終究是夢一場:你主動買的就算瞭吧,就當談戀愛的經費,花瞭就花瞭。

網友 @賣萌的豬:就當認清這個人瞭吧。

網友 @野豬佩奇:算瞭吧,大方一點。

網友 @相思樹訴相思:你主動給呢,還是她暗示或明示你給她妹妹買,你主動買的話就算瞭吧,她有暗示就上門去要,她做過分的事情,丟臉的不是你。

戀愛期間送出的禮物

分手後能否要回?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瞭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但分手時戀愛期間所贈財物是否應該返還,需要予以區分。

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 520 微信紅包、紀念日小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而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於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也不同於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其系基於雙方戀人關系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於結婚為目的,該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

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或戀愛關系解除時,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因此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予以返還財物,此亦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當然並不能簡單地認為隻要是大額財物贈與都應返還,也不能單純地認為隻要是大額財物都是以結婚為目的,在雙方未結婚時都應予以返還。

實踐中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傢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認定。

來源:蕭內網蕭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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