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想生娃,丈夫狠心提分開,結局反轉男方跪求道歉

生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共同配合才能完成的一件事,那當一方不想生孩子的時候,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在我身邊就發生瞭這樣一件事,夫妻倆結婚七八年瞭。剛結婚的時候是因為條件不好沒要孩子,後來條件好瞭,妻子又不想生孩子。但這丈夫不願意,孩子是延續傢族的血脈,沒孩子這日子要怎麼過?所以一直催著孩子生娃,可妻子也是打定主意,就不要孩子。這老公著急瞭,說:“你不要孩子拉倒,不要我們就離婚,反正我也不想跟你過瞭。沒兒子,這日子沒法過。”

妻子也可不理解,人這一輩子,難道就為生育子女,不要孩子還有錯瞭?雖然還沒離婚,但這丈夫已經開始在外面找人。妻子見他真的想離婚,也就同意瞭。不過在最後她也送給老公一份禮物,是他的不育證明。結果就是這樣,不是她不想生孩子,而是知道老公沒生育能力,為瞭不打擊他,才謊稱自己不要孩子。最後的結局,就是老公得知真相跪求道歉。

妻子不生娃,是否符合法律

上面這件事的發生,任何人都不想看到,但既然已經發生,也隻能接受瞭。與此同時,有一個問題也出來瞭:妻子不生娃,是否符合法律?

生不生娃,是法律賦予女性的生育權,當然男性也有生育權。女性的生育權,就體現在她可以生孩子,也可以不生孩子。沒人可以因為她生或不生孩子而指責她,因為這是她的權利。具體可以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的第五十一條明文規定:婦女有按照過國傢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所以說,生不生孩子這件事,完全是由女方做主的。妻子不想生娃,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雙方意見不一致,以女方為主

有人很好奇,女方有生育權,男方也有生育權。若男方想生孩子,那又該如何辦?難道沒有讓妻子一定要生孩子的權利?

對此,很遺憾地告訴男性,當夫妻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以女方為主。因為生育權是一項很特殊的權利,作為丈夫,雖然也有生育權,但他生育權的體現,要有妻子的配合。如果妻子願意生孩子,那自然皆大歡喜。如果不一致,那就以女方的意見為主導。所以女方在決定生孩子的這件事情上,有獨立的決定權。

女方不想生孩子,男方有提離婚的權利

男方想要自己的孩子,當然可以理解。所以法律也有規定,當女方不想生孩子的時候,男方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但具體的結果如何,還要看自傢的情況。

生育子女是兩個人共同的決定,所以到底要不要孩子,要看夫妻雙方共同商量的結果。但無論是哪種原因,都要遵從自己的內心。

網友們,你們如何看待這件事?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