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風險 為網絡小額貸款戴上“緊箍咒”

漫畫:顏慶雄

引子:

為防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瞭《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七章四十三條,從業務準入、業務范圍和基本規則、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瞭規范。本期思與辨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 主持人:趙 鑫

嘉 賓:匡賢明(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經濟研究所所長)

張敬偉(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

餘凌曲(中國綜合開發研究院金融與現代產業研究所副所長)

實現註冊地與經營地統一

主持人:《辦法》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準,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跨省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會產生哪些風險?該舉措將帶來哪些影響?

匡賢明:網絡小額貸款的管理相對寬松,出資額、單筆貸款額度等均沒有明確規定。由此形成瞭一定的金融風險隱患。盡管有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的加持,但網絡小額貸款的本質是金融,仍有相應的風險敞口。有風險不可怕,可怕的是風險不在明處而在暗處,可怕的是無法動態監管。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在公司成立、股東條件、註冊資本、貸款金額、業務活動范圍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的話,這個風險就是暗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爆雷”。以跨區域為例,除瞭大型公司外,一般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數據難以支持跨區域貸款,貸款風險明顯增加。而大量網絡小額貸款一旦出現糾紛,將帶來極高的維權成本和司法成本。因此,對一般的小額貸款公司來說,該舉措限定瞭其經營范圍,一方面對其貸款規模和收益會帶來影響,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控制其風險。

張敬偉:會產生三種風險。一是屬地政策差異帶來的風險。《辦法》之前,網絡小額貸款缺乏統一監管,各省政策存在差異,若開展跨省業務,政策的屬地有效性不僅因為跨區域而打折或失效,而且會在虛擬市場產生風險乘數效應。二是監管鏈條的中斷風險。由於發照的監管方無法對持照者的跨省業務進行監管,而異地監管者對省外持照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也鞭長莫及。現有監管體系下,跨省網絡小額貸款就成瞭監管的灰色地帶。三是底層失控的風險。網絡小額貸款底層失控風險,不僅充斥著信息滋擾,也隱含著金融欺詐,更存在著高利貸的“坑”。在此情況下,普惠金融或變成普遍風險,不僅在市場末端制造債務陷阱,滋生惡質消費文化,也會破壞金融系統的毛細血管,影響金融系統大動脈的良性循環。

該舉措會產生兩個影響。一是正本清源。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因為“小”而監管失序,反而更要抑制“網絡+小”帶來的彌漫式傳導風險。因此,通過屬地管理給網絡小貸公司戴上監管緊箍咒,是正本清源,可以避免金融毛細血管的亞健康,堵上金融體系底層失控的漏洞。二是提高瞭小額貸款公司的入市標準和合規層級,使其納入銀監會的統一監管體系中,在監管主體、監管強度上和銀行業基本同步。

餘凌曲: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極易帶來“監管盲區”問題,一方面小貸公司經營地、風險發生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沒有監管權限,難以獲得小貸公司的杠桿倍數、日常經營、項目風險等監管信息,另一方面註冊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也難以跨省實施有效監管,這就會出現“兩不管”情況,進而導致亂象滋生、風險蔓延。

《辦法》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實現註冊地與經營地統一,可以有效消除“監管盲區”,推進行業健康發展。對於極個別大型網絡平臺開展跨省小貸業務,市場準入和監管權從地方金融監管局轉移到銀保監會手裡,預計銀保監會將參照全國性銀行等監管標準,對全國性網絡小貸的資本金、經營規范、信息披露等提出更高要求,避免“監管套利”。

需要按著商業貸款的監管辦法實施監管

主持人:值得註意的是,《辦法》提出,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這意味著什麼?如何評價《辦法》劃定“30萬”的金額門檻?

張敬偉:規定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等於設定瞭三層金融“防護墻”。一是防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難收的風險,放貸越多利息越高但風險越大。30萬元的小額貸款,基本能夠解決借款人的資金急需,也不至於形成呆賬死賬。二是設置30萬元的金額門檻,對借款人而言具有救濟和好借好還的雙重利好。30萬元的資金門檻,既不至於讓借款人“望而卻步”,也不會讓借款人產生“老賴沖動”。三是有助於破解“化零為整”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如果網絡小額貸款沒有額度限制,在監管失序的情勢下,容易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設置30萬元的貸款門檻,可確保借貸雙方的相對安全,消弭“化零為整”的風險。

餘凌曲:自然人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這意味著與大型電商平臺掛鉤的相關網貸公司不能再以商品折扣、消費分期等方式誘導自然人過度消費、過度負債,有利於行業規范發展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小額貸款業務是針對自然人的服務,實質上是一種“消費貸款”,這和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是完全一致的。《辦法》對自然人小額貸款業務劃定“30萬”的金額門檻,正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參照信用卡業務監管標準進行“消費貸款”業務的統一監管,有效避免“監管空白”“監管套利”。

匡賢明:所謂小額貸款,即是額度是有所限制的貸款。其在實踐中的一個趨勢是,小額貸款越貸越大。對貸款人來說,這是正常的。但對網絡貸款公司來說,超過一定額度的貸款,就不是小額貸款瞭,就需要按著商業貸款的監管辦法實施監管。因此,《辦法》規定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事實上是為瞭防止出現單一貸款用戶餘額過大的情況發生,由此也有助於防范相關風險。

把握好金融創新和監管到位的平衡

主持人:規范網絡小額貸款,您還有哪些建議?

餘凌曲:我國要對網絡小額貸款進一步建規立制,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特別要註重發揮其在我國普惠金融發展中的獨特作用。比如,目前對網絡小額貸款的監管重點在於杠桿倍數過高、過度誘導負債等方面,而對其過高的利率水平考慮較少。按照風險收益匹配原則,過高利率代表網絡小貸的服務對象是風險偏高、而非實際最需要的群體,貸款實際上“普而不惠”。建議推動網絡小貸行業進一步利用好電商、支付等大數據資源,同時整合利用政府部門、金融監管等信用信息系統,真正助益對小額貸款服務有需要而且誠信度高的群體,打造中國特色普惠金融。

匡賢明:第一,也是最重要的,要支持網絡小額貸款形成閉環式貸款技術創新。既要精準識別貸款客戶,又要防范風險,其根本出路在於探索閉環式貸款技術。這不僅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也是監管部門的責任。第二,把網絡小額貸款納入到統一數據平臺,進行有效監管。無論什麼監管規則,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平臺,實際效果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充分利用區塊鏈等技術,用大數據監管大數據,才能實現監管目的。第三,衡量監管效果的關鍵指標在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可獲得性。為此,在規范網絡小額貸款的同時,需要下大力氣改革貨幣傳導機制,著力改善金融環境,提升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可獲得性。

張敬偉:一是把握好金融創新和監管到位的平衡,既不能以金融創新的名義,通過放大杠桿的方式,制造“次貸泡沫”,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也不能扼殺網絡金融創新。二是對網絡小額貸款除瞭進行系統性監管外,也要通過大數據系統進行資金流向分析。對於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理性消費的貸款要適當放寬監管,對於投機行為要嚴格監管。三是要做好提高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加法”,完善市場創富渠道,提升民眾的幸福指數,滿足公眾安居需求,以化解需求端資金不足借債度日的現實難題。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