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姻親是否禁婚?

■ 劉雲生

雖然民法典沒有明文規定直系姻親之間禁婚,但直系姻親之間並非就適用結婚自由原則。是否通婚結婚,還得看民間習俗和普通道德觀念的接受程度:同輩分者之間原則上不予限制,但不同親等的直系姻親間則禁止結婚。

民法典明文禁婚的情形隻有一種,也就是第1048條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不僅敏感而且不可回避: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

學術界和實務界有種觀點:法不禁止皆自由,皆可為。既然民法典沒有明確禁止直系姻親結婚,那就應當承認其自由。這種觀點適用於財產法固然沒問題,但不能簡單套用到身份法。

從民間習慣層面考察,如果姐姐去世,妹妹主動自願嫁給姐夫,老百姓認為這是接續親緣,可以接受還樂觀其成;按照中國西方都曾流行的收繼婚傳統,如果哥哥去世,小叔子娶寡嫂為妻不僅是道德義務,還是一種倫理義務,否則會遭來寡嫂的口水和咒罵。到瞭現代社會,遇到這類情形,老百姓睜隻眼閉隻眼,也還算能夠理解。但如果是輩分不等的姻親之間結婚,比如武俠劇中黃飛鴻和十三姨,就會被視為亂倫,逆倫,是民間身份忌諱,也為法律明令禁止。

從法律層面而論,除瞭蘇格蘭允許直系姻親結婚,2013年歐洲人權法院裁決英格蘭、威爾士地區禁止姻親結婚違法外,其他國傢和地區一般都認定不同親等之間的直系姻親結婚不僅是傢醜,還有傷風化,都堅守同一個立場:禁止結婚或有限禁婚。特別是禁止公公娶兒媳,女婿娶丈母娘之類的亂倫、逆倫行為。

所謂直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大致范圍有三種,分別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血親的配偶。

我國臺灣、香港、澳門三個地區都禁止直系姻親結婚。按照臺灣地區民法第983條,即便姻親關系終止或解除,直系姻親、五等親內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都不得結婚。香港1970年《婚姻條例》第27條則規定:凡婚姻有血親關系或姻親關系的,其婚姻無效。《澳門民法典》第1483條將這種禁婚范圍還擴展到監護、保佐或法定財產管理領域。

我國此前的《婚姻法》和民法典第1048條都沒有明文禁止直系姻親結婚,但絕不意味著直系姻親就可以自由結婚。按照結婚自由原則和習慣法認可的程度,輩分相同的直系血親結婚可以優容認可,但輩分不同者則應屬於禁婚范圍,與臺灣地區一致,屬於有限禁婚一類。

這樣說有沒有法律依據?有。依據就是民法典確立的公序良俗原則。根據民法典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而根據民法典第143條、第153條,民事主體的行為如果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其法律後果就是無效!

對上述三個條款進行統合,可以得出結論:雖然民法典沒有明文規定直系姻親之間禁婚,但直系姻親之間並非就適用結婚自由原則。是否通婚結婚,還得看民間習俗和普通道德觀念的接受程度:同輩分者之間原則上不予限制,但不同親等的直系姻親間則禁止結婚。

為什麼輩分不等的直系姻親間要禁止結婚?

第一,直系姻親結婚違背倫理法則,不是喜事,而是醜聞。按照民間習俗,這樣的婚姻不僅亂倫亂輩分,還嚴重影響利害關系人的精神安寧,危及其名譽權。單純就輩分、名分而論,王小二和劉三妹結婚後生有一子,取名王三喜;後來離婚,兒媳嫁給公公,生下一子叫王一大,王一大和王三喜之間的親屬關系就特別微妙而敏感。

第二,違背社會法則,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贊同直系姻親結婚的人關註的隻是一點:生物遺傳學沒問題。但這種觀點卻無視瞭基本的道德與倫理。一旦當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戰勝瞭社會學意義上的人,人際交往不僅撲朔迷離,法權關系還會混亂無比。比如王一大和王三喜之間的繼承關系就是一團亂麻。

第三,違背自然法則,不是愛情,而是利益。從已有個案考察,直系姻親結婚之所以敢冒亂倫、逆倫的風險,很難說是出於愛情,都是和特定的利益掛鉤。有的是為瞭拆遷補償,有的是為申請購房,有的是為瞭子女落戶,還有的更直接,是為瞭逃避稅收。

英國社會學傢齊格蒙特?鮑曼曾經說過:羞恥是文明神話最有效的防護罩。而直系姻親的結婚,不僅會破除文明的神話,還會毒害當下,遺患未來。這應當就是直系姻親禁婚的價值內核。

(作者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不動產研究院研究員)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