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體院教授內幕交易被罰沒兩千多萬!官司打到瞭最高法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孫庭陽|北京報道

近日,證監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瞭12宗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兩起內幕交易違法(私募基金和個人各一例),其中一起典型的個人內幕交易案——成都體院教授周繼和內幕交易案引發關註。

2016年8月,證監會認定周繼和內幕交易ST江泉(600212.SH,以下簡稱“江泉實業”),對他做出沒收非法所得及罰款共計2528萬元的行政處罰。

周繼和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和最高法都認定證監會處罰“並無不當”。之後周繼和又向北京市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不予支持。

周繼和控制3個賬戶交易江泉實業獲利1264萬元

周繼和交易江泉實業,發生在2014年5月至10月江泉實業重大資產重組期間。

2014年,經過幾個月的運作,江泉實業在當年6月12日公告稱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股票開始停牌。同年9月12日,公司發佈瞭重組草案,股票復牌。復牌之後江泉實業股價狂漲,從9月12日到24日,連拉8個漲停,股價上漲瞭1.2倍。

2014年7月7日,上交所向證監會反映,在江泉實業發佈停牌公告前,賴啟財(周繼和學生)和李廷玉(周繼和朋友)等人的股票賬戶交易存在異常情況。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張健業(周繼和學生)等人的交易涉嫌犯罪,在當年10月14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張健業是江泉實業重大資產重組的介紹人和參與者,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他畢業於成都體育學院,在校期間,與該院教授周繼和交往密切。兩人曾合作炒股或探討選股,也有資金往來。

2015年7月15日,因周繼和涉嫌內幕交易證據不足,四川省公安廳終止瞭對他的偵查。隨後此案及有關證據材料被移送證監會。

2016年3月4日,證監會舉行瞭對周繼和作行政處罰前的聽證會。同一天成都市中級法院對張健業宣判,因內幕交易江泉實業獲利201萬元,張健業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200萬元。

2016年8月16日,證監會對周繼和作出行政處罰。證監會查明,周繼和控制自有及賴啟財和李廷玉的股票賬戶,3個賬戶操作江泉實業股票。周繼和自己的賬戶在2014年9月24日至10月8日期間全部賣出,賴啟財和李廷玉的賬戶在2014年9月24日全部賣出。3個賬戶合計獲利1264萬元。證監會認定周繼和內幕交易違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等額罰款,合計2528萬元。

江泉實業 2014年股價走勢圖(2014年4月至10月) 圖片來源:大智慧

周繼和拒不承認內幕交易

認定周繼和內幕交易,證監會有證據。

首先,在2015年4月15日至6月6日期間的53天內,周繼和與張健業曾通話35次,得知江泉實業有重組預期。

其次,周繼和操作異常,存在突擊轉入資金集中買入、集中交易的特點。周繼和賬戶在17個交易日中有13個交易日單一交易江泉實業,占比76%;李廷玉賬戶系單一交易此股;而在賴啟財賬戶裡,江泉實業是僅有兩隻交易股票之一。

再次,時間吻合。例如,2014年5月14日,江泉實業重組雙方人員在山東會面商談,張健業當日大量買入此股,周繼和也在3天內大量買入。

但周繼和對上述行為辯解稱,沒有從事內幕交易。

在接受四川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訊問時,周繼和說,張健業講瞭4隻股票有重組預期,但自己“對江泉實業這隻股票印象比較深刻”,“我知道張健業經常跑南充”“就是在做江泉實業和四川南充的泰合置業洽談借殼重組上市的事情,這次洽談過程中,張健業作為中間人直接參與瞭。當時我聽瞭覺得這個消息比較可信”。

而在接受證監會詢問時,周繼和說“張健業跟我說江泉實業有重組預期,本著扭轉今年投資虧損的想法,我決定買入江泉實業”“主要根據股吧關於江泉實業重組的相關討論判斷決定買入”。

周繼業不服證監會處罰,於2016年9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上訴的理由,除瞭認為證監會的證據不足,還有“證監會不顧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後公安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證據不足’結論,作出比刑事處罰更嚴重的行政處罰,未能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根據主觀推定要求原告自證清白。”

北京市第一中院審理後作出判決,不支持周繼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的請求,同時給出瞭判決理由:刑事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追訴標準作出的獨立判斷,並不影響之後行政處罰程序的進行,不能成為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阻卻事由;證監會有權在接受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後,對刑事偵查程序中所獲取的證據進行審查,並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周繼和仍舊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周繼和還是不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維持一審、二審判決。

2019年6月,周繼和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同年9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證監會處罰決定及法院相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辦案程序合法,決定不支持他的監督申請。

證監會在與最高檢的聯合通報中稱,周繼和“拒不承認獲知內幕信息”,證監會“通過對其交易行為異常特征及其與張某業(編者註:張健業)聯絡接觸情況等客觀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依法認定其構成內幕交易,對違法者形成有力震懾,司法機關亦予以認可”,“要依法審查刑事回轉案件證據,向市場傳遞‘零容忍’信號”。

責編:楊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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