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吹哨人”模式降低平臺經濟反壟斷“門檻”

市場監管總局就《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

這一新規的亮點在於,未來對於平臺經濟壟斷行為的舉證,可以采取更加多樣化的方式,大大降低瞭舉證成本。可以想象,如果還有平臺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如“二選一”等,哪怕隻是口頭“警告”商傢,一旦被錄音都能成為證據,從而進入市場監管總局的後續查處流程。

如此一來,但凡平臺經濟涉嫌反壟斷行為的參與者、知情者都能成為“吹哨人”,“吹哨人”是為使公眾註意到企業或行業弊端,以采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而平臺經濟如市場監管總局所定義,是指由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成為平臺經濟的關鍵,在於其具有龐大的體量、數量眾多的用戶群體、在產業上、中、下遊擁有的資源話語權。因此,平臺經濟的決策往往會對所在行業產生較大影響,尤其是對相關產業的中小型企業商傢構成直接利益關系。

近年來,平臺經濟因其發展迅猛、帶動產業上下遊等市場價值被廣泛看好,但平臺經濟也具有雙刃劍效應,部分平臺經濟體屢屢曝光的“二選一”等爭議,說明瞭某些平臺經濟體試圖挾平臺優勢,采用強制商傢站隊、資源排他性供給等方式形成資源壟斷,從而狙擊競爭對手。

正是基於平臺經濟反壟斷現象相對比較隱蔽,存在書面資料舉證難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在《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拓寬瞭舉證范圍和方式,同時為瞭便於業界、商傢乃至公眾舉證,又細分瞭平臺經濟涉嫌壟斷行為的類型、進而對各類隱形壟斷行為,如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以及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都會根據其所產生的內部與外部影響,而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更加全面細致的條件設定,有利於業界和公眾對照新規對平臺經濟涉嫌的各類壟斷行為予以指證。而保護“吹哨人”,則是關系到這一新規是否能獲得長久發展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建議,市場監管總局對於“吹哨人”還要提供更多的救濟制度,第一就是對其舉報內容和自身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人為泄露,從而導致其受到不公平對待;第二則是提供激勵舉措,比如予以一定數額的獎金、或者直接按平臺經濟被認定壟斷的罰款總數百分比予以獎勵,從而推動更多知情者、參與者成為“吹哨人”。尤其是對於平臺經濟壟斷行為的更多信息,往往會掌握在其內部員工手中,通過保護與激勵並舉,將提升這部分群體的積極性,從而增強“吹哨人”的舉報效力。

以“吹哨人”模式降低平臺經濟反壟斷“門檻”,將讓市場監管總局對平臺經濟的外部約束進一步強化,同時與激發業界和公眾廣泛參與的異體監督形成合力,倡導“吹哨人”文化也能更切實維護市場公平與法治,從而倒逼各類平臺經濟體規范其行為邊界,不要讓本為創新而生的平臺經濟異化為阻塞競爭與行業進步、對業內及社會公益造成損害的毒瘤。

畢舸(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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