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丈夫給前女友550萬分手費,妻子憤怒:憑啥要給她

11月1日,上海市某法院審理瞭一起這樣的案件:林某和丈夫李某結婚半年多,她經營小傢,丈夫在外打拼,一次偶然的機會,她發現丈夫給前女友吳某轉賬數百萬元,遂到吳某公司大鬧一場,但是沒有用,李某繼續每月給吳某轉賬50萬元,林某一紙訴狀,將吳某和李某告上瞭法院,要求吳某返回夫妻共同財產550萬元。

對此,吳某辯稱,550萬轉賬中,200萬是李某給她的分手費,李某無法在婚後半年內就賺到200萬,所以那200萬是李某的婚前財產,和林某無關,其他的350萬則不是贈予,屬於雙方間的借貸行為,還和李某的公司簽訂瞭《借款協議》,因此更不會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婚後給前女友支付”分手費”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責令吳某返還200萬,對於其他的350萬,由於難以認定其屬於贈與行為,所以不支持林某的請求。

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取得的財產即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一方簽訂瞭相關協議,否則理所當然地會認為婚後的進賬都是屬於兩個人的,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除非是日常生活所需的開支,否則夫或妻都不能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給前女友付”分手費”,顯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開支,也是對妻子的傷害,妻子確實有權把錢要回來。

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一來是為瞭保護夫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同時肯定傢庭勞動的價值,拿上海市的案例來說,經營傢庭的林某和上班打拼的李某相比,收入要低很多,但人的價值不一定表現在金錢上,若是沒有妻子經營好大本營的話,丈夫也無力開拓事業,若是不給相對弱勢的妻子必要地保護,讓丈夫可以隨意處置夫妻財產的話,那妻子為傢庭付出瞭一輩子,最後可能一無所得,這不利於和諧婚姻關系的構建,也無法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正義。

同時,這一規定也是為瞭營造出良好的社會風氣,近些年來,”二奶””小三”變得越來越多,她們通過年輕貌美竊取原配妻子的勞動果實,若是法律不給合法的妻子必要的保障,讓她們可以追回自己的損失的話,那麼就會有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想走”捷徑”,想通過給別人當二奶小三來賺取財富,社會風氣就會壞掉。

溧陽有過這樣一個案例:李某和張某於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多年來雙方感情一直不錯,丈夫張某的生意越來越好,2016年,張某認識瞭王某,在短短2年時間內,為王某購置瞭一套市中心地段的住房和一輛豪華的進口轎車,還贈送大量現金給王某,讓無固定職業的王某平時出手十分闊綽。

勸誡丈夫無效後,李某將丈夫和張某一起告上瞭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張某和王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王某返還全部財物,法院支持瞭她的請求,王某最後落得一場空。

郎咸平大戰小三案也是如此,郎咸平和小三分手後,想要回自己送給小三的兩套房產,但是法院認定贈與合同有效,不支持其請求,經濟學教授出身的郎教授怎麼肯放棄,於是就和第六任妻子商量好,讓其以”未經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這次法院支持瞭第六任妻子的訴訟請求,郎教授拿回瞭自己的房子。

這樣的案例,既能夠給合法的妻子們啟示:遇到背叛時不要急著去打小三,可以先通過法律的渠道拿回自己的東西。也給瞭小三們警告:不要妄圖不勞而獲,到手的鴨子真的有可能會飛走,從而起到構建良好社會風氣的作用。

大傢是如何看待這一案例的呢?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