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付出那麼多,不同意離婚。”這是在一段失敗婚姻中,男方的話語。
婚姻的失敗有很多的原因,但今天我們不多聊婚姻失敗的原因,而是和大傢聊聊,當面對婚姻的失敗時,該怎麼辦?
下面是一段法院公開的離婚糾紛案例,分居18年也不沒能離婚,為什麼呢?
分居18年還是離不瞭的婚姻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瞭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傢閱讀)
原告:女,漢族,1971年出生,住廣東省湛江市。
被告:男,漢族,1970年出生,住廣東省湛江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並公開開庭進行瞭審理,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2、訴訟費由被告(男方)承擔。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生育一子。
婚後,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生活瑣事爭吵,被告經常傢暴、威脅、侮辱原告(女方),還把原告(女方)傢人打傷。
現已經分居18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請求。
被告(男方)辯稱:
我不同意離婚,原告(女方)所說不是事實,兩個孩子都是我一個人帶大的,原告(女方)2000年就走瞭,不顧傢庭,對孩子不管不問。
孩子小時候不離,現在大瞭又說離婚,我付出那麼多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及判決
對原告(女方)提交的證據戶口本、結婚證明,被告(男方)無異議,法院經審查,該證據客觀真實,依法予以采信並在卷佐證。
依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法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後雙方因傢務瑣事有生氣現象。
法院認為:
原告(女方)要求與被告(男方)離婚,但是原告(女方)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法院暫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對於這個案例,有一點一定要解釋清楚,那就是關於分居18年而法院沒有立即判決離婚的原因。
從法律角度上講,當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同意,那就離婚;不過需要訴訟才能離婚的,多半另一方是不同意的,那就需要雙方證明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而要證明這一點,就需要有證據支持,從案例中沒有看到證據,所以法院不會直接判雙方離婚。
回到情感問題上講,當面對失敗的婚姻感情時,究竟需要怎麼處理才好呢?
書寫君給你兩板斧,願你不受痛苦的情感折磨。
第一板斧:問心。
所謂問心,就是審視自己,問問自己內心,你正在經歷的這段感情,糾結還要不要繼續下去?還有沒有努力的可能?彼此之間還有沒有愛?
在案例中,如果男方如女方所說,“經常傢暴、威脅、侮辱女方,還把女方傢人打傷。”可見女方在面對這份感情時,已然絕望,最終不得不離開自己的子女。
而男方在接下來的時間中,把孩子養大成人,雖然是一份責任的擔當,但他對自己的感情卻少瞭“問心”。
如果他知道這段婚姻已然失敗,在那時就已然該同意離婚瞭。
第二板斧:斬情。
所謂斬情,不僅僅是斬掉感情,還包括心中的狠。如果一段感情,已然在心中感到沒有繼續下去的可能,那就一定要果斷的離開、果斷的放棄。
案例中的男方,十多年都過去瞭,卻還是沒能夠放下。
固然在這十多年中,他會承受更多的苦,但這又何嘗不是自己種下的因呢?早些“問心”、早些“斬情”,放過對方,也放過自己!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傢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的觀點,請加個關註,便於大傢觀看書寫君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