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名嘴”電視薦股, “割韭菜”獲利4300餘萬被罰雙倍

2015年3月至11月,上海電視臺的一位財經“名嘴”,通過先行建倉,再公開薦股,進而反向賣出的方式從股票、期貨交易中獲利4300餘萬元,利用散戶投資者對其行業聲譽和專業能力的信賴操縱市場,侵害瞭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最終被處8600餘萬元罰款。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瞭上述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名嘴”操縱證券市場被罰8600餘萬

6日,南都記者從最高檢、證監會瞭解到一起操縱證券市場的典型案例。

廖某強是上海廣播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某知名節目和某周播節目嘉賓主持人,上述兩檔節目在上海的收視率均高於同時段其他頻道財經類節目在本地的平均收視率。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個人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賬戶在內的13個證券賬戶先行買入相關股票,並在薦股後的當日或次日集中賣出,牟取短期價差。

涉案期間,廖某強實施上述操縱行為46次,涉及39隻股票,違法所得共計4300餘萬元。

在本案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廖某強主張,其沒有控制涉案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其推薦股票是基於對相關股票的技術分析研究,薦股行為具有合理性和準確性;相關賬戶的盈利歸屬於其親屬、公司員工及朋友,其本人並未獲利,無力承擔罰款,請求從輕處罰。

但證監會復核認為:基於資金關系、MAC地址重合、身份關系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多個方面,足以認定當事人在2015年3月至11月間實際控制涉案賬戶組;當事人操縱市場行為由先行建倉、公開薦股、反向賣出等系列行為構成,證監會處罰的是其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非單獨處罰其薦股行為;當事人控制涉案賬戶組實施操縱市場行為所產生的違法所得應予沒收,其與他人之間關於盈利的分配並不影響本案的處罰;當事人不具有法定的從輕情節。

2018年4月,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廖某強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情形。證監會決定,沒收廖某強違法所得43104773.84元,並處86209547.68元罰款。

最高檢:極大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最高檢表示,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演進和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體及互聯網、手機APP等新型傳播平臺向廣大投資者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建議而獲取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市場“名嘴”們也日益活躍。但部分“名嘴”並不滿足於通過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而是試圖利用自身影響力,通過先行建倉,再公開薦股,進而反向賣出的方式從股票、期貨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變“黑嘴”。

據介紹,此種利用散戶投資者對其行業聲譽和專業能力的信賴操縱市場的行為,嚴重擾亂瞭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極大侵害瞭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此類案件,行政執法機關一直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使市場參與各方守規矩、存敬畏、知底線。

南都記者瞭解到,本案是證監會處罰的非特殊身份主體從事“搶帽子”操縱市場第一案。

“搶帽子”操縱行為的實質是當事人具有市場影響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推薦、評價、預測股票,後進行反向交易獲利。雖然當事人不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等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但證監會綜合考量當事人節目收視率、出版書籍銷售量、博客點擊率、講座聽眾人數及收入等因素,認定當事人在證券投資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對眾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操縱市場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故其行為構成“搶帽子”操縱市場。

今年前三季度檢察機關起訴證券期貨犯罪人數同比增27%

包含此案在內,最高檢與證監會6日共聯合發佈瞭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稱,聯合發佈典型案例,有利於充分發揮案例的指導、教育作用。

“近年來,以註冊制改革為龍頭的資本市場關鍵制度創新不斷取得突破,有效激發瞭市場活力,顯著優化瞭實體經濟發展的金融環境,改革成效顯著。但不容忽視的是,一些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危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進程,必須予以嚴厲打擊。”鄭新儉稱。

鄭新儉介紹,2017年至今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證券期貨犯罪302人,起訴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準逮捕102人,起訴98人,分別同比上升15%和27%。

南都記者林方舟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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