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起訴離婚都敗訴。夫妻是否離婚需要證據,更需要自己的底線

在婚姻之中,當夫妻雙方遇到問題時,究竟要不要離婚?

有些一次夫妻,總是把離婚放在每一次爭吵之中,甚至是鬧上瞭法院,但最終卻一直沒有離婚。

還有一些夫妻,他們平時在外都表現出傢庭和睦,但一段時間不見,或許就已經悄悄離婚瞭。

那麼,糾結什麼情況下才適合離婚,什麼情況下隻是一時生氣呢?先給大傢看一個法院公開的離婚糾紛案例吧,結合這個案例,帶大傢思考一下夫妻間的感情問題。

兩次訴訟都沒離掉的婚姻

(為瞭便於大傢閱讀,書寫君為大傢把法院公開的判決書更有可讀性,案例中的姓名、地址等信息進行瞭簡化。)

原告:女,漢族,住陜西省。

被告:男,漢族,住陜西省。

原告(女方)訴原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瞭審理。原告(女方)、原告(男方)到庭參加訴訟。案件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的訴求:

1、準予原、被告離婚;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女方)訴稱:

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男孩,現已經成年。

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女方)曾於2015年起訴離婚,後因被告不同意離婚撤訴。

現經過瞭4年多的時間,雙方感情依舊沒有修復,原告(女方)認為雙方無和好的可能,故訴訟至法院。

原告(男方)陳述:

原告(男方)不同意離婚,認為感情沒有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

法院調查和判決

經審理查明:

原告(女方)與原告(男方)於××××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生育一子一女,原告(女方)於2015年曾起訴原告(男方)離婚,後撤回起訴。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結婚證、戶口本、民事裁定書。原告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

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原告(女方)與原告(男方)於××××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共同生活多年,證明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才分居4個月,故並不必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規定,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女方,兩次起訴離婚,卻沒能離掉。但因為期間相隔四年,所以我們也無從判斷女方離婚的意願糾結有多大,當然這一問題也不是我們要分析的。

在婚姻之中,當夫妻雙方遇到問題時,究竟要不要離婚?這一問題才更值得我們思考。

01.從法律角度上講。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以上情況的,法院就會支持離婚。但是有個前提,那就是當你起訴離婚時,你就有舉證的義務。在法律上,法院不能隻聽你個人的一面之詞。

那麼反過來講,有以上五種情況的夫妻,就應該考慮是否要離婚瞭!

02.從情感角度上講。

當一對夫妻,出現法律上提到離婚那五點情況時,如果完全由此決定是否離婚,這在情感上講又少瞭一份自己的實際情況。

那麼當夫妻中另一方出現上面五種情況下,你就需要認真思考,對方是否知錯,以及自己是否接受,當然多多少少也會夾雜孩子的因素。

在情感上是否決定離婚,終究還需自己權衡。

但是,當出現上面五種情況時,已經表示夫妻關系出現大問題瞭。在這種情況下,有許多人為瞭情感而無底線的原諒對方,關於這一點是絕對要警醒的事情。

記住,每個人的底線不一樣,但每個人開始時都是有一個底線的,請不要輕易降低!因為那是底線!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傢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觀點,請加個關註,便於大傢觀看書寫君的文章!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