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完婚前妻又找上門:你公積金還沒分。誰知不但分不到,還得倒貼
【引子】
小孔跟妻子結婚不到兩年的時間,就鬧起瞭離婚。
倆人認識的時候都已經算“大齡青年”,相處一段時間結瞭婚。結婚之後,因為生活中瑣事的沖突,加上各自都比較有性格,誰也不服軟,最後鬧到離婚的地步。好在倆人還沒孩子,最後達成共識:一拍兩散,各自安好。
關於離婚的財產分割,倆人糾纏瞭一段時間。
當初結婚之前,小孔的父母幫著付瞭首付,買瞭一套房子,登記在他名下,一直用小孔的公積金還款。關於這套房子,妻子沒什麼異議,本來自己沒出資,再說房產證上也沒有自己名字,她略懂一些法律,知道這套房子跟她沒關系。
但是,關於倆人婚姻內的房貸問題,妻子提出要求:婚內償還的貸款部分,裡面有自己的一份——她打聽過瞭,婚內房產還貸,算夫妻共同還貸。
小孔一開始不理解:房子是我的,貸款也是我在還,跟你有什麼關系?後來想想算瞭,好合好散,很不情願、又表現得很“大度”的跟妻子算瞭算賬,把錢補給瞭妻子,倆人達成協議,和平分手。
誰知剛離婚還不到半年,前妻又找到他,說還有一筆錢沒分——就是小孔公積金賬戶中的錢。
這下子小孔急瞭:這還沒完沒瞭瞭?再說瞭,協議都簽完瞭,該分的錢都分完瞭,還想怎麼著?
小孔堅決不同意。前妻不依不饒,倆人剛和平分手不到半年,又開始因為財產分割的事兒鬧瞭起來。
【“鬧”的有據麼】
小孔不理解的問題有兩個:
一個是倆人已經協商一致瞭、落到書面瞭,各自簽字畫押,難道這還不算數麼?
另外一個,該補償的錢已經給瞭,怎麼還要分?這不是在搶錢麼?
為什麼又會產生這樣的爭執?結果會是什麼?
關於房子的分割。
關於房子分割與否的問題上,小孔的前妻還是比較理智的:這套房子,確實不參與分割。
這套房子,屬於小孔父母出資首付、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從產權歸屬上,這套房子屬於小孔的個人財產。所以,房產不分割。
這個話題涉及到房產的出資人問題、房產的登記人問題,進而影響房產的產權歸屬。還會有多種情況,這裡不展開詳述,不是本文的目的。
關於婚內償還貸款的分割。
雖然房子沒有小孔前妻的份額,但是,不意味著她不能從中分走“錢”——
如果倆人結婚之後,每個月還貸的錢還是小孔個人財產出的(包括小孔父母贊助),那麼,這筆貸款的錢,小孔前妻依然無權分割。但是:
還貸的錢,是用小孔的住房公積金償還的,這就涉及到公積金的性質問題:婚內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意味著:婚內償還的貸款,算作夫妻共同還貸。
但是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怎麼分?
為方便起見,這裡舉個例子(數字不重要):
假設:
(1)小孔這套房子,貸款是60萬。其中,30萬公積金貸款,60萬商業貸款。
(2)小孔婚前公積金賬戶餘額10萬塊錢,婚後又新增瞭8萬塊錢;小孔前妻婚前公積金賬戶餘額6萬塊錢,婚後新增瞭4萬元。
(3)婚後用小孔公積金賬戶還款金額為6萬元,小孔前妻的賬戶沒動。
(4)房產增值系數按照40%計算(關於房產增值的算法,之前本人一篇文章向大傢介紹過,不贅述)。
當初倆人離婚時,算的賬是(我們僅計算公積金部分,不算商業部分,用於說明問題):
(1)婚內還款額度是6萬元,相當於一人還瞭一半兒。
(2)兩人離婚的時候,小孔公積金賬戶餘額是(婚前10萬元+婚後8萬元-還貸6萬元)=12萬元;前妻公積金賬戶沒動,餘額為(6萬元+4萬元)=10萬元。
(3)離婚時,算上增值部分,小孔補給瞭前妻3萬×(1+40%)=4.2萬元。
而前妻後來又找過來,想要分割的份額是:
因為婚後公積金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孔婚後收入8萬、自己婚後收入為4萬元,這個差額的一半兒,即兩萬塊錢,小孔要補償給自己。
就為瞭這兩萬塊錢,倆人折騰瞭一段時間。前妻本來以為可以合理的要求小孔補償,誰知算下來的結果,不但要不到,而且還得“倒貼”回去1萬!
這次小孔倒是真的大度,畢竟大傢有過共同生活的好時光。這筆錢也沒要,算是把事情、把關系徹底瞭結……
【這個結論是怎麼得到的?】
婚後雙方各自的公積金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上沒有問題,如果涉及到離婚,平均分割,公積金多的一方,將差額部分的一半兒分給對方——這也是小孔前妻找回來的理由。
但是,小孔的前妻有個思維上的誤區。我們先拋開公積金,隨便舉個例子:
倆人婚後,男方合計收入10萬塊錢,女方合計收入10萬塊錢。離婚的時候,男方賬戶上還剩1萬塊錢,女方還剩6萬塊錢。
這時候女方說瞭:咱倆婚後收入一樣,不分瞭。男方不幹瞭:我婚後的收入都用在咱倆吃穿住行上瞭,這筆錢怎麼算?你要按照總收入算,你還得把我花的那9萬塊的一半給我。
所以,小孔前妻的算法有問題。離婚時,可分割的財產,並不是倆人的婚內收入,而是婚內收入的餘額——花出去的錢怎麼可能再能算進來?誰能說清楚這筆錢誰花的多、誰花的少?
所以,正確的算法是:
小孔公積金賬戶餘額中,2萬塊錢是婚後收入;前妻公積金賬戶餘額中,4萬塊錢是婚後收入。“抹平”的話,前妻要補給小孔差額的一半兒,“倒貼”回去1萬塊錢。
【結語】
當前,婚姻與財產的關聯性越來越強,不管是結婚前還是婚姻內。更麻煩的是,如果萬一鬧起離婚,關於財產分割產生的爭議會更大。
借著這個事情,與大傢分享幾個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知識點。雖然明年起《婚姻法》廢止、全面實施《民法典》,但從目前看來,隻要與新規不抵觸,並不影響現行相關解釋的適用性。
離婚手續辦理完之後,還是可以再主張財產分割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中: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當然,這裡的前提是,確實存在合法的、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其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方式。
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一人一半分割,多的一方,將差額部分的一半兒分給對方。
但是,住房公積金有個特性: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在特定條件下才能支取。
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傢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也就是說,公積金賬戶中的錢,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不能支取。也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不能直接分割公積金賬戶中的錢。
因此,分割的時候,通常采取“現金折價補償”的方式——即多的一方,通過現金的方式給到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