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成本變高,《婚姻法》規定沒有4項證明,想離也離不瞭

在諸多的婚姻當中,真正和諧、平等和均衡的關系幾乎是不存在的,總有一種微妙的奴役存在著,甚至有一種食物鏈存在著,總有一方處於被奴役、被壓榨和被啃食的地位。

正是這樣,被壓榨的一方在積累到一定程度之後,勢必要出現爆發的情況,屆時並不是一句“對不起”就可以解決的,多數婚姻就是因此而破裂到無法愈合的境地,隻剩下離婚。

在當下這個自由、民主的時代,離婚是不亞於結婚一樣的平凡常見,甚至還有時髦的夫妻,會在離婚時也舉行相應的Patty,慶祝自己今後的人生可以開展更多的可能性。

但針對絕大多數情況而言,離婚不僅沒有結婚時的輕松喜悅,甚至也不是大傢所想的那般,完全憑借自身意願就可以的,甚至可以說,不是想離就能離的,因為離婚成本變高,《婚姻法》規定的沒有4項證明,想離也離不瞭。

1、結婚證明

這項證明可能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最簡單的,但這不能代表所有人。

有些人雖然也有瞭夫妻之實,甚至還舉行瞭婚禮,走瞭整個結婚流程,但未必會辦理結婚證明。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有部分情況是結婚的兩人中,至少有一方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無法辦理結婚證明。

而因為愛情是極不穩定的,它的不穩定性讓人抓狂,所以即使沒有達到領取結婚證的年齡,這些年輕人也會選擇“結婚”。

當然這其中也有部分是因為女方懷孕瞭,為瞭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即使沒有結婚證,也會舉辦婚禮,給對方一個承諾。

不過對於很多年齡較長的人來說,因為在過往的那個年代,對於結婚證的認識淺薄,所以認為辦不辦理都無所謂,這才造成瞭即使結婚幾十年,還沒有一張法律公認的夫妻關系證明。

不論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沒有結婚證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認可的婚姻關系,自然也就無法獲得法律意義上的離婚瞭。

2、財產分配

在很多的婚姻關系中,都會因為財產分配的問題而造成很大的分歧,尤其是在一方有明顯的過錯情況下,另一方可能想要獲得更大的財產分配額度,但是往往卻不能如願。

多數婚姻關系中,會為瞭傢庭而放棄外出工作的基本上都是女性,而這些為傢庭的付出,是很難折算成貨幣價值的,因此在日後的離婚財產分配上,如果單純是以賺錢的多少來分配,這類女性是絕對不可能會接受的。

更何況,關於財產的分配還牽涉到婚前財產,在沒有做任何公正的情況下,很多財產都會被直接認定為婚後財產,需要雙方進行公平分配,這也是導致雙方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在這些問題都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想要簡單的先去當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也是不可能的。

3、撫養權分配

對於每一個傢庭來說,孩子都是最重要的,有瞭孩子的傢庭才算是完整的傢庭。

但孩子不是物件,可以一分兩半,或者是隨意處置,他們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情感、自己的意願,不是隨意被大人們擺弄的玩意兒。

在一段婚姻關系的結束中,除瞭財產之外,最難達成意見統一的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分配瞭。

多數情況下,不論是孩子的媽媽,還是孩子的爸爸,都希望其日後能夠跟隨自己生活,雙方的爭執不下,是導致無法順利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時,孩子自身的意願也是非常重要的,不論是傢長還是法院,都應該要遵從孩子的意願,而並非是單純的憑借自己的想法來安排,尤其是孩子還未成年的情況下,情感的波動帶來的影響會更大,所以更加不能忽視。

4、自願離婚

相信結婚時的甜蜜,是很多人一輩子都會珍藏在心裡的寶貴回憶,當兩個人的感情達到一定高度後,才會選擇用婚姻來給予對方一輩子的承諾。

婚姻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愛情的一種升華表現形式,而離婚自然也是以雙方自願原則為主。

有些事,發生瞭就隻能接受,有些人,失去瞭就隻有放手,有些路,選擇瞭就沒得回頭。

但在很多婚姻中,總有一方執拗著不肯放手,因為對於他/她來說,對方早已是自己的全世界,很難想象,世界崩塌後的生活要如何繼續。

而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另外一方也是不能強迫終止這段婚姻的,如果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在對方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每一段婚姻關系的伊始,都是充滿對未來生活的無限美好遐想,即使今後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也希望能夠給彼此留下一個還不算太壞的印象,不要讓日後回想起這些歲月,隻剩下無盡的厭棄!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