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女友拒還440萬彩禮,被52歲男友起訴追回,戀愛花銷是否算彩禮?

36歲女友拒還440萬彩禮,被52歲男友起訴追回,戀愛花銷是否算彩禮?最近一對中年情侶分手,女友因為拒還440萬彩禮錢,被前男友起訴至法庭,原來兩人戀愛時男友給女朋友花瞭440多萬元,主要是用於兩人結婚的花銷,其中還包括瞭一部分戀愛花銷,這筆錢是否能夠要回來?現在彩禮是可以被全額歸還的,但是440萬裡到底是不是全部歸算在彩禮裡面,還需要商榷。

武漢52歲的李先生和36歲的王女士人到中年,兩人相識後一拍即合,戀愛瞭兩年多後,雙方有意結婚瞭,但是在籌備結婚事宜的過程中,雙方的矛盾越來越多,最後決定和平分手,而因為男友給女朋友曾花費重金,支出方面要求女方在分手的前提下,退還440多萬元彩禮,被女方拒絕。

最近李先生將前女友告上瞭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法院調查後發現,兩人在2017年相識後,以結婚為目的認真交往,戀愛期間李先生花52萬元為女朋友王女士,買瞭一輛轎車,後來雙方商定瞭要結婚,在結婚的前提下,李先生用200餘萬元置辦瞭一套商品房,而且登記在王女士名下。

李先生為瞭結婚給王女士購置瞭很多貴重的物品,比如名牌的鉆戒和手表等,戀愛期間李先生轉賬200多萬元給王女士花銷,王女士用這筆錢買瞭首飾,以及日常花銷,總體算下來,兩人近三年的戀愛李先生付出瞭440多萬元,雙方之間有轉錢的流水記錄。

面臨結婚時因為事情太多,雙方經常發生爭吵,李先生認為兩人性格不合,決定和平分手,戀愛期間花銷的440多萬,比如房子汽車等,他想向女朋友要回,而且自己的財務狀況有問題,也急需用錢,多次催促王女士盡快歸還,因為女方不回應,隻好將前女友王女士告上瞭法院。

2020年7月法院聯系瞭王女士和李先生,各自瞭解情況,法官認為如果這440萬都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麼女方肯定要歸還,而且兩人沒有結婚,女方希望庭下協商,李先生也不願意把事情鬧太大,法官多次用談心的方式溝通,瞭解瞭雙方的顧慮與需求,從中調和後兩個人達成瞭和解。

雙方自行協商好處理辦法後撤訴,記者瞭解到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的支出的婚約財產,就相當於彩禮,包括雙方父母給另一方的財物也是,兩人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有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或嫁妝的,那麼法律都會全力支持,據瞭解王女士同意將兩人的婚房以及一部分現金返還,李先生也做出瞭讓步,雙方事後還給法院送瞭錦旗表示感謝。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