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落幕後記:平臺高管的刑事法律風險和資產回收
P2P的全面退出已經成為事實,但是整個行業尚有涉及幾百萬出借人的幾千億元出借資金有待追回,數千傢不能剛性兌付出借人資金的P2P平臺面臨被司法機關刑事追責的法律風險。
筆者之前在“愉見財經”發佈過《P2P落幕:殘局如何瞭?》、《再解P2P殘局:怎樣讓局中人都能“出局”、“上岸”?》兩篇文章,呼籲涉及P2P行業局中的P2P平臺高管積極履行催收的責任、借款人及時歸還到賬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出借人降低預期收益,司法機關對正規的P2P平臺采用謙抑的原則審慎的刑事追責,爭取盡快地、最大程度上收回出借人的資金,解決遺留問題。
現實中,已經有不少平臺被刑事立案,包括獲得知名投資機構投資的、或是已經在資本市場上市的,如愛錢進、微貸網、積木盒子、團貸網等平臺。此外,大多數不能剛性兌付出借人出借資金尚未被立案的平臺,也面臨著隨時被司法機關刑事立案追責的法律風險。
“愉見財經”今天就來聊兩件事:
一、平臺的資產追回;
二、尚未或已經被司法機關刑事立案的平臺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風險。
平臺的資產如何有效追回呢?
這是個現實問題,也是出借人最關心的問題。P2P(聲明:本文討論的P2P平臺僅指吸收出借人資金全部或主要用於匹配借款人的平臺)不同於集資詐騙,吸收的出借人的資金基本上用於匹配眾多的、分散在全國各地的借款人,單筆借款金額較小主要集中在幾千元~幾萬元區間,單個平臺出借的尚未還清的借款人甚至高達百萬以上。
今年的新冠疫情影響瞭大多數普通工薪階層的經濟收入,客觀上降低瞭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的修訂進一步地降低瞭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的利率,很多借款人以此為由拒不還款或者減少還款的數額。平臺以往通過“爆通信錄”等違法方式催收的行為被禁止,法院對P2P借款案件立案的嚴格審查等等一系列的因素,導致P2P平臺回收出借資金困難重重。怎麼能有效追回出借人的出借資金呢?目前各地的幾種主要措施總結如下,值得借鑒。
1、平臺接入央行征信,將逾期借款人的信息上報;
2、凍結借款人的銀行存款;(多為已對平臺刑事立案的公安機關主導,可以進一步擴大為各地金融辦主導,但是也要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凍結銀行存款的金額要去掉平臺的“砍頭息費”以及超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合法利率)
3、落實平臺運營公司主體股東的全額出資責任,追繳通過P2P業務的分紅;
4、追繳或責令平臺的創始人和高管退還有關的股權轉讓款、獎金、提成、工資(可以扣除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平臺理財端部門的所有成員退回業務提成、獎金等(可以扣除基本工資);
5、通過訴訟的方式催收。
以上幾種方式,已經起到較好的效果,其中1、2、3、4項,可以由當地金融辦協調並督查平臺落實,不必等著公安機關立案後再采取行動。
參照微貸網、團貸網等有關資產追繳的情況,仍然有相當大比例的借款人因各種原因未還款,畢竟借款人的借款從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糾紛。銀行每年也有相當比例的貸款不能回收,形成壞賬。對采取以上1-4項措施一段時間(假設六個月)後,仍未回收的出借款,建議可以參照“銀登中心”的業務模式,征求參與投票的出借人債權2/3以上比例同意後,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債權轉讓,讓出借人盡快地收回出借款。
尚未或已經被司法機關刑事立案的平臺及高管面臨著怎樣的刑事法律風險,有沒有化解的可能性?
首先要分清平臺和高管,其次是高管的具體劃分。
平臺指的是P2P平臺及運營主體,實踐中司法機關有的對平臺立案有的僅對平臺的高管立案,一般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的法條及司法解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一)關於單位犯罪問題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
根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平臺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包括已經立案或出現剛兌困難尚未被立案的),平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平臺的高管也面臨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哪些高管呢,是不是包括平臺的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東呢?也不盡然,是指在P2P平臺業務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包括平臺的創始人、負責理財業務(主要是吸收出借人資金業務)的總監及項目經理等高管,不包括沒有參加實際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負責資產端及催收端等非理財業務的高管。
是不是平臺及高管隻能被動地等待公安機關立案,不能主動的降低或化解面臨的潛在法律風險呢?其實,也可以主動的作為。如上述平臺的股東履行全額出資責任,退回通過P2P業務的分紅,創始人和高管退還有關的股權轉讓款、獎金、提成、工資(可以扣除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平臺理財端部門的所有成員退回業務提成、獎金等(可以扣除基本工資)用於彌補出借人的出借款;向全體出借人披露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爭取與出借人達成和解協議;積極向當地的金融辦或司法機關報告;有效的處置逾期債權,最大限度的降低或化解刑事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互聯網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伯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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