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債務的尷尬現狀: 訴訟被告不來, 催收效果有限

文丨消金界

之前我們關註瞭銀行用發行不良資產ABS的方式,處理不良資產,但因為催收回收率連年降低,最終效果大打折扣。

在業內,處置不良資產時,銀行還可以司法訴訟。但“威力”更強的司法訴訟,效果到底如何呢?

消金界註意到,近日,中國銀行、浦發銀行大量的信用卡糾紛訴訟被法院駁回,理由竟然是“無法確認被告身份信息的真偽”。

根據被駁回案件來看,無論是浦發銀行的還是中國銀行的,涉案信用卡糾紛金額都比較大,尤其是中國銀行,單個信用卡欠款一般都在10萬元以上,個別甚至超過30萬元。

在招行發行的不良資產ABS中,最大一筆信用卡不良是22萬元,作為純信用貸,單筆30多萬元的不良絕對算高額。

但這些債務,最終連持卡人都找不到,讓人甚是驚訝:銀行的風控到底是如何做的?

在進一步瞭解相關案件後,消金界發現,目前信用卡糾紛訴訟現狀的確有些尷尬——要麼是找不到債務人,要麼找到瞭但債務人不出庭,隻能缺席審判,要麼就是即便債務人出庭,也表示“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這是否意味著,對銀行來說,訴訟作為處理不良的一種方式,效果也無法保證?

如果真是這樣,面對越來越多的信用卡不良債務,可真是雪上加霜。

尷尬現狀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以及各區的法院,利用簡易程序,集中開庭審理瞭一大批信用卡糾紛訴訟案件。

其實這種審理方式本身,就反應瞭信用卡糾紛訴訟目前的一個痛點,這個痛點是程序上的——信貸市場不良率的攀升,造成此類案件數量巨大,法院已經變得難以招架。

面對如此巨量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依然根據審限,要一一經過民事訴訟、執行程序,難度可想而知。

因此法院隻能采取簡易程序、集中審理。

聚焦案件本身,消金界發現,大量中國銀行、浦發銀行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被法院駁回,原因都是根據銀行提供的信息,法院無法確認被告信息的真偽。

以一件浦發銀行信用卡糾紛案件為例,鄧某浦發銀行信用卡發生透支之後,浦發銀行向其催款無果,將鄧某起訴至法院。

但是法院審理時發現,根據浦發銀行提供的被告住址信息,訴訟文書送達不瞭,而且浦發也提供不瞭更多身份信息,法院無法確認信息真偽。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之一就是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如果銀行不能證明被告人真實存在,法院就隻能駁回起訴。

類似情況,近期兩大銀行出現得比較集中,而且涉案金額都比較大,少則6、7萬元,多則30多萬元。

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金融法律服務部李晨律師對消金界表示,沒有有效的送達地址或沒有身份信息,是法院駁回起訴的形式上的原因而已,被駁回的真實原因每個法院的做法都不一樣,但是對律所來說,其實也非常容易解決,比如申請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或者去公安局調取債務人的身份信息。

除瞭被駁回的情況,絕大多數的信用卡糾紛訴訟案件,都是被告缺席審判。

當然也有極個別的出席審理,或者出具書面的辯護意見,但也都是表示經濟困難,無力償還,最好的情況就是表示願意協商還款。

這是否意味著,用司法途徑解決信用卡糾紛,就很難起到作用瞭呢?

訴催結合成新趨勢

一般來講,銀行處置信用卡不良資產,主要有三種方式——自催、訴訟、外包催收。這三種方式各有適用范圍。

逾期90天以內且比較好催收的,銀行自己的自催團隊催收,其餘要麼外包催收,要麼走司法訴訟。

目前,在監管整頓和經濟下行壓力下,催收回收率大幅度下降,而訴訟也同樣面臨尷尬處境。

體量過大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讓法院感到頭疼,而且走司法途徑,銀行主張的息費,在本金的基礎上年化超過24%的部分,即便被告缺席審理,法院也會予以免除。

一邊是不良高企,一邊是催收與訴訟的困境,消金界瞭解到,面對這種情況,銀行越來越多的采取“訴催結合”的方式。

李晨律師表示,傳統的模式下,先是銀行自催,然後到外包,之後是訴訟,一般都是第三方催收效果不好後才開始采取司法手段。

但現階段越來越多開始采取訴催相結合的模式。

具體做法是,銀行委外後,同時開始催收和訴訟,利用訴訟給債務人造成的司法壓力來補給催收,而催收效果好的案件,在訴訟上又以調解或和解撤訴的方式結案。

兩者相結合的模式對銀行來說是比較好的。

這也讓“催收”的定義變得寬泛。

李晨認為,如果隻是打打電話、發發短信,施加壓力讓債務人還款才叫催收,那訴諸法律就是必然的。因為催收效果肯定是有限的。

但如果認為催收就是要達到回款目的,一切達到回款目的的方法都是催收的話,那訴訟未嘗不是一種催收的手段,而且是一種經過法律正面評價的、效力非常強大的催收手段。

當消金界問到,“訴催結合”效果時,李晨律師表示,對於真的身無分文的債務人來說,無論采取什麼方法,包括執行懲戒措施,也無法讓他們變得有錢來還債,執行效果短期來看自然無法得到體現。

但現在沒能力也不代表未來沒能力,通過法律途徑銀行擁有恢復執行的權利,待債務人“東山再起”,銀行仍可實現自己的債權。

而對於惡意逃避債務的債務人,自然不用多說,不管是通過告知執行後果施壓,還是執行懲戒措施,執行就是最好的催收。

可以看到,當單一的方式越來越不給力的情況下,催收與訴訟兩種方式開始合流。

對於銀行來說,不良回收是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連監管近期都在喊話,要重視可能爆發的不良率。

然而,被逼出來的“訴催結合”新趨勢,能逆轉越來越低的不良回收率嗎?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