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各項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五)經營所得;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3、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個人得獎、中獎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所得稅稅率(綜合所得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經營所得適用)
三、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瞭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
正常每個月,每個季度按時申報個稅、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