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神奇交通法:借自行車給酒駕者違法,乘坐酒駕者的車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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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以交通文明著稱於世,日本人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規范意識亦絕非一日而成,說到交通規則,除瞭靠日本人的高素質的約束,其實也跟他們“變態”的交通法有很大關系。
現代社會是“汽車時代”,機動車對於任何人而言都是一種極為便利的交通手段。這也使得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道路交通犯罪受害者,或者成為道路交通犯罪實施者。也就是說,每一個機動車駕駛者,都有違反道路交通法的可能。
寬嚴相濟的日本交通法
如果不分情節輕重,對所有違反道路交通法的駕駛者全部處以刑罰,不僅會喪失刑罰的威懾力,也會使得被處罰者的犯罪感下降。但如果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全面非犯罪化,必然會使交通秩序陷入嚴重混亂,無法確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所以,對道路交通犯罪中性質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加以嚴厲處罰,對於其中較為輕微的采取行政制裁手段,是日本應對道路交通犯罪的寬嚴相濟的兩極政策。
日本2001年增設瞭危險駕駛致死傷罪,2007年又增設瞭駕駛過失致死傷罪,並將酒後駕駛、無證駕駛入罪,體現出日本對性質惡劣的道路交通犯罪從重處罰的政策。但是,日本法律又明文規定“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傷害,如果傷害較輕的,可以根據情節免除刑罰”,體現瞭對情節輕微的道路交通犯罪“寬”的政策。
日本每年違反道交法的案件高達800萬起,如果全部按照正常程序處理,是遠遠超出法院的處理能力的。因此,日本設置瞭“道路交通案件即判審理程序”,依照簡易程序處理。日本創造瞭交通反則通告制度。對於違反道交法的行為中的輕微違法行為,隻要行為人交納瞭一定數額的違法金,就不再對其進行刑事追訴。值得註意的是,這些輕微違法行為不包括無證駕駛、醉酒駕駛、酒後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
交通反則通告制度的實施,回避瞭繁瑣的刑事司法程序,屬於一種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者不會具有前科,避免瞭大量駕馭人有前科現象的出現。在每年違反道交法的行為中,有98%的案件都是以支付違法金的方式終結的。
嚴罰危險類交通案件
日本每年有4000餘人因為道路交通事故喪命,還有約80萬人受傷。為瞭減少、限制社會風險的需要,日本將具有較高危險性的違法駕駛行為單獨納入刑罰的處罰范圍,在道路交通法中將酒後駕駛罪、醉酒駕駛罪、超速駕駛罪、超載駕駛罪、吸毒駕駛罪、疲勞駕駛罪等犯罪列入不以造成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危險犯罪。對這類危險犯罪的量刑也相對較高,凸顯出“嚴罰化”的特征。
2013年,日本通過瞭《關於處罰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行為的法律》,將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和駕駛過失致死傷罪從刑法典中獨立出來,調整瞭駕駛機動車過失致死傷罪的罪名和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增設瞭準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和駕駛過失致死傷罪,設置瞭“無證駕駛”這一加重處罰事由。
根據行為人主觀的不同,日本將道路交通犯罪劃分為故意實害犯性質和過失實害犯性質兩大類。其中,絕大多數道路交通犯罪都被劃為故意危險犯性質,如酒後駕駛罪、醉酒駕駛罪、疲勞駕駛罪、無證駕駛罪、超速駕駛罪、無視信號駕駛罪、超載駕駛罪等。過失道路交通犯罪僅包括過失無視信號駕駛罪、過失駕駛裝備不良的車輛罪、過失違反安全駕駛義務駕駛罪、過失違規變更行駛方向罪等。
盡管日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在世界范圍內算是比較好的,但該類犯罪一旦發生,會造成致人傷亡的嚴重結果。所以日本國民要求加大對該類犯罪處罰力度的呼聲一直較高。
酒駕規定的日本特色
日本針對酒後駕駛及其幫助、教唆等行為設置瞭數個罪名,但並未將所有酒後駕駛的行為均規定為犯罪,而是針對兩種酒後駕駛行為設置瞭相應法定刑。
在實施駕駛行為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政令規定程度以上的,處3年以下懲役或者50萬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程度”是指100毫升血液中含有30毫克的酒精或者1升呼氣中含有0.15毫克的酒精。駕駛者體內保有的酒精含量未達到這個標準的,則不屬於酒後駕駛罪的處罰對象。
與酒後駕駛罪中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作為判斷標準不同,日本是以酒後駕駛者實際狀態作為判斷能否構成醉酒駕駛罪的依據。也就是說,駕駛者有可能在體內酒精含量沒有超過政令規定程度的情況下,仍然構成醉酒駕駛罪。同樣,也有可能駕駛者體內酒精含量在政令規定程度以上而不構成醉酒駕駛罪。這一點與我國有著很大的不同。
日本之所以不以駕駛者體內酒精含量作為認定醉駕的唯一依據,主要是考慮到每個人的身體狀況存在很大差異,需要加以綜合判斷。那麼,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判斷駕駛者是否處於“醉酒狀態”呢?
日本的“醉酒“狀態,一般是認為有可能喪失駕駛車輛的必要註意力和判斷力。這需要綜合考量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駕駛人平時的酒量、駕駛時駕駛人的言語、行走以及邏輯能力等各種情況加以認定。
還有一條,如果駕駛人在飲酒時並沒有打算駕駛,隻是在飲酒後出於其他原因不得不駕駛的,處罰與明知飲酒後還要駕駛車輛的駕駛人相比要重得多。另外,明知駕駛人是酒後駕駛,卻還為其提供車輛的,也會被處以高額罰金。需要註意的是,這裡的車輛並不單指機動車,甚至連提供自行車的,亦可構成為酒後駕駛者提供車輛罪。
日本《道交法》還規定:為酒後駕駛者提供酒類的,處3年以下懲役或者50萬日元以下罰金。當然,其前提是認識到對方可能實施酒後駕駛行為,仍為其提供酒類。
最讓人意外的是,在日本,明知駕駛者處於醉酒狀態,還請求與其同乘的人,要被處3年以下懲役或者50萬日元以下罰金。在咱們國傢,乘坐酒駕或者醉駕者開車的乘客,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的,而在日本這也是一種犯罪行為。日本這種規定,也是希望醉駕者的親友在其準備駕駛時,能給予勸誡,避免醉駕者開車上路而做出的規定,看似不近人情,其實效果顯著。
日本《道交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具有接受呼氣酒精檢測的義務,拒絕、妨礙呼氣酒精檢測都會構成犯罪。拒絕或者妨礙警察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的,處3個月以下懲役或者50萬元以下罰金。在妨礙酒精檢測中,如果行為人還對警察實施瞭暴力,則以妨礙公務罪認定,並實行數罪並罰。
日本交通法的借鑒意義
日本法律中關於“道路”、“機動車”等基本概念的規定、關於危險駕駛過失肇事行為的懲治力度、關於拒絕、阻礙酒精檢測行為的法律規制方式等內容,對我國相關刑事立法的完善有著很多啟發意義,可以作為我國在實踐中的參考和借鑒。
在我國刑法中,駕駛人是否酒駕或者醉駕,隻能以駕駛人當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為定罪證據。隻要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數值達到80mg/100m1,就能夠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而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數值是79mg/100m1,就不構成危險駕駛罪。這種有些機械化的認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也有一定的商討空間。因為有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50或者60毫升,就已經無法有效控制車輛。而日本這種酒駕認定辦法,對我們國傢來說,是不是也可以試驗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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